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的评选、评定工作,确保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公正,达到激励全体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的目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第三条 学业及其它条件、要求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一)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第五年的在校学生。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在各二级学院排名前三。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给我校的指标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在校生数占全校在校生数比例进行分配。原则上每个二级学院至少一名。但是,当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给我校的指标名额不足以达到每个二级学院分配一名指标时,则采取按全校有参评资格的年级所有同学综合成绩平均分排序(考查科目不计总成绩,但均需在优良等级以上),自从高分到低分的办法确定,但每个二级学院最多不能超过一名指标。
(三)学习成绩优秀但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全校排名前十,但在道德风尚、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学生。
其中“特别突出表现”是指:
1、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方面特别突出表现是指学生个人或者集体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且经学校认可的;
2、在技能、学术科技竞赛方面特别突出表现是指学生个人或者集体在全省专业技能竞赛、课外学术或科技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特别突出表现是指学生个人或者集体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4、在体育竞赛方面特别突出表现是指学生个人或者集体在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者集体项目前二名以上成绩或三等奖以上成绩;
5、在文艺比赛方面特别突出表现是指个人或者集体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上述五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四)积极自愿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内励志岗位义务劳动。
第二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第五年的在校学生。
(二)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班级内位于前10%,前10%无法评出的,可以扩展到前20%(含20%)。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参照国家奖学金“特别突出表现”执行;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给我校的指标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在校生数占全校在校生数比例进行分配;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或者通过认定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积极自愿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内励志岗位义务劳动。
第三节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三等,分别是一等助学金4000元每学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每学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每学年。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规定分两个学期发放。
第四节 学校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等级及奖金设置:
1、特等奖学金:奖金2000元;
2、甲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
3、乙等奖学金:奖金500元;
4、丙等奖学金:奖金300元;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对于技能竞赛或其它方面特别优秀的,经过学校批准,也可不受下列限制),评定要求如下:
(一)特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1‰;要求德、智、体、美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须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课成绩为优秀。
(二)甲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2%;要求德、智、体、美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须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2分,考查课成绩为优秀。
(三)乙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3%;要求德、智、体、美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而且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须在82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8分,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
(四)丙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4%;要求德、智、体、美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而且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须在78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
第三章 申请和评选评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评选评定领导小组,对评选评定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选评定时间以当年上级下达的文件或者通知为准(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11月),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申请和评选评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选评定时间以上级下达的文件或者通知为准(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11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要求,向各班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等级认定,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进行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评定等级,经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选评定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审批完成后报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评定
(一)三年制高职一年级第一个学期和三年级第二个学期、五年制高职一年级第一个学期和五年级第二个学期不组织评选评定工作。
(二)在每学期的第四周前,学生工作处下达对上一个学期学校奖学金的评选评定通知;
(三)在每学期的第五周前,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完成学生的前一个学期的课程成绩的核定工作;
(四)在每学期的第六周前,学生提出申请并上交《学校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二);
(五)在每学期的第七周前,辅导员组织学生、学生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完成德、智、体、美综合考评成绩的核定工作,公布初选名单,征求师生意见;
(六)在每学期的第九周前,各二级学院完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报学生处审核;
(七)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完成后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选评定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四章 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的检查与监督。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的评选评定有异议的师生,应以真实姓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应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审核,应对照条件严格把关,各二级学院对各班级民主评议的名单进行初审,按当年学院评选文件或者通知要求,上报受助受奖学生材料。对出现问题较多的二级学院进行批评;各二级学院应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对铺张浪费者应进行教育批评。
第十三条 在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已享受的助学金,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伪报获奖评优情况,骗取奖励的;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奖励、资助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学生管理制度》者;
(五)不愿参加社会实践服务和校内实践岗位义务劳动者;
(六)平时吃穿方面高消费,沉迷于上网吧娱乐、抽烟、酗酒;
(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文化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