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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与困难补助实施暂行办法
2021-09-24 13:45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与困难补助工作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学费减免

第四条 减免对象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享受国家各项资助后仍无能力全部交纳学费或无能力支付全部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上级部门政策规定必须予以减免学费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予以减免学费的。

第五条 减免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

(四)积极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

(五)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减免等级及比例。学费减免等级分为全免、半免和四分之一免。减免学费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在校生人数的2%,每年减免学费人数及各等级比例由学校结合实际合理设置。

(一)全免:学校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

(二)半免: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

(三)四分之一免:学校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优先。

第七条 减免程序

(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件1),初次申请的学生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二)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在认真听取班级学生代表、主要学生干部和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减免等级及金额,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在《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上签字后连同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定

1.学生工作处汇总本学年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减免名单,进行复核,确定减免名单、减免等级及金额;

2.学生工作处将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情况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学生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定;

3.学生工作处将审定的本学年减免学费情况分别发给各二级学院并报送计财处,计财处进行学费减免。

第八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杂费的余额,否则不予以减免

第九条 学费减免工作在每年九月份(新生为十月份)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减免所在学年的学费。

第三章 困难补助

第十条 补助条件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1.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后仍无法维持个人基本的生活费用者;

2.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3.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4.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

5.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出现严重困难的突发事件。

(二)须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三)由于本人的责任造成被盗等突发性事件而产生的临时性经济困难者,学校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困难补助设立四个等级:特等(20000元/次)、一等(2000元/次)、二等(1000元/次)、三等(500元/次)。学生实际享受的困难补助金额可小于评定等级困难补助标准,不得突破标准,特殊情况如需突破标准,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采取不定期发放办法,以随时解决学生的特殊困难,补助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二)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初审,初步提出补助等级及金额,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在《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字后连同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定

1.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确定补助等级及金额;

2.学生工作处将申请学生情况、补助等级及金额报分管学生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定;

3.学生工作处将审定的学生补助等级及金额情况分别发给各二级学院并报送计财处,计财处发放困难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在收到审定的减免学费情况和困难补助情况后的两周内将学生享受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情况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十四条 申请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者,学校将追缴已减免的学费和已发放的困难补助,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在受理、审核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教育他们勤奋学习,奋发有为。

第十六条 享受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视情况取消其减免资格和享受困难补助资格,并责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和追缴已发放的困难补助:

1.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在生活上不节俭的学生;

3.有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经常外出旅游或其它高消费行为的;

4.学习态度不端正,在校学习不求上进者;

5.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6.不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不符,或者国家与上级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国家和上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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