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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2021-09-24 13:50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内校外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岗位指在学院各职能、教辅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发布。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以及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正式注册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管理细则,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的相关工作职责:

1、组织和协调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2、对学校内各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3、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学生安全、不影响身心健康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的发动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4、依法保护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到学生资助中心自愿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八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德良好;

2、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3、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4、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要求:

1、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诚实守信,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学生若与用工部门发生争议或者纠纷,须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并配合协调解决。

2、 用工部门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共同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用人部门好评者,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甚至取消申请资格:

(1)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部门位报到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部门工作安排的;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4)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或连续两学期累计4门(含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5)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四章 岗位申报与设置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立足校内。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每年3月和9月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书面提出用工计划(包括工作种类、用工人数、工作时间、计酬标准、招聘条件),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统一公布勤工助学岗位,逾期一般不做安排,凡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酬金自行负责,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中心考察上报,经学院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指导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寒暑假需要用工的校内部门,应在放假前两周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用工计划,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学校审批后,由用工部门自主招聘。用工部门在放假前一周将应聘上岗学生名单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原则:

1、工作任务可以由勤工助学学生承担的;

2、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的;

3、工作任务专业性不强或专业性质较强但与学生所学专业联系紧密的;

4、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基本上不影响学生学习的;

5、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

6、勤工助学工作内容不能替代学校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五章 薪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于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按工作小时计酬和按岗按月计酬两种方式。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时计酬的薪酬标准为12元/小时左右,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按岗按月计酬标准为1200元/月左右,每学期不超过5个月;特殊岗位突破标准须经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薪酬按月发放,各设岗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并于次月10日前造好薪酬发放表,经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前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发放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设岗部门在造工资表时,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不得虚报、假报,一经发现报学院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及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宿舍内进行推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及开展招聘勤工助学岗位等活动。

第十九条 自行招聘学生进行勤工助学的学校内商业经营单位(含食堂),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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