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提升学生住宿品质,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的生活居住区域。本规定适合本校所有宿舍入住的学生。
第三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宿舍的公用设备、设施、有权参与学生宿舍管理。
(二)有权向学校举报学生宿舍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学生宿舍管理和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三)有权监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二)爱护室内外公共设施设备。
(三)节约用水、用电,按时缴纳超用水、电费。
(四)保持室内卫生与整洁,认真做好卫生大扫除。
(五)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文明寝室”等评比活动,表彰文明寝室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评奖、评优、入党等方面应考察该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该生所在宿舍的整体状况,并听取相关人员意见。
第二章 入住、变更、退宿管理
第七条 入住
(一)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会同学生工作处宿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编排床位,学生应服从安排。严禁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在外留宿。
(二)入住学生必须根据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住宿费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收取。
(三)学校依照宿舍条件规定每间寝室入住人数标准并满员安排,宿舍楼内因故暂时空出的寝室、床位由宿管中心统一管理。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所属二级学院和宿管中心同意,不准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
(四)入住学生确定床位后,按所在的二级学院、班级、姓名统一填写床沿的铭牌,字迹清晰工整,严禁涂改、污损、撕毁铭牌。
第八条 变更
学生住宿的学生宿舍学年内一般不调寝变更,但因个人学籍变动、、宿舍维修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必须相应变更的,必须到二级学院及宿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所涉及的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应当尽可能照顾学生利益,予以必要的帮助。
变更流程:个人申请—辅导员意见—二级学院学生干事意见—二级学院学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宿管中心审核。
第九条 退宿
(一)因休学、转学、退学、校内调整以及其它原因需退出宿舍的,应当办理退宿手续。
(二)下列学生应当退宿:身体、心理原因极不适宜集体生活的;个人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协调无法解决的;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
(三)学生退宿时必须在办理退宿手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搬迁出寝室,迁出时必须将房间清理妥当,搬离室内所有个人财物。应当退出宿舍而未退出的,或应当办理退宿手续而未办理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相应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四)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按时离校。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离校或退宿时需暂时借住者,必须经二级学院批准,到宿管中心办理临时住宿手续,由宿管中心另行安排。毕业生离校必须将行李物品全部带走,遗留在寝室内的物品作无主处理。
(五)学生要在学年中途退宿(原则上中途不办理退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但已缴纳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十条 校外住宿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不允许学生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二)对家住本市,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走读生审批表》办理走读手续,由家长签字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查。
(三)对非本市的学生,不允许校外租房住宿或借住亲友家,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校外租房的须由家长同意,办理走读生手续。
(四)学生及家长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五)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学生相关辅导员、二级学院应当掌握通讯联络方式,及时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
第三章 住宿规则
第十一条 纪律管理
(一)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基于安全考虑,学生宿舍22:30~6:00 期间大门关闭,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此期间出入,必须报告宿管员,由宿管员酌情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攀爬围墙外出,否则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学生有事不能在规定时间返校住宿,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经各二级学院同意顶岗实习或勤工助学造成晚归的学生,
各二级学院统一汇总(注明学生姓名、性别、班级、楼栋号、宿舍号)交宿管中心备案,不作晚归处理。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3:00。
(三)参加各社团组织活动的学生以及在各部门勤工助学或协助老师工作的学生22:30 应返回宿舍就寝,有特殊情况要推迟归寝的需报宿管中心备案。
(四)晚出、晚归学生须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出入学生宿舍。无以上有效证件或因特殊情况晚归的学生,相关老师或辅导员电告宿管中心老师、宿管员予以确认。
(五)宿舍在午休和熄灯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允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高声播放音响、跳舞或进行其他课外文体活动。
(六)不允许在宿舍内和走廊上溜冰、打球、击球、拍球、踢球、摔瓶子等,以免滋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七)宿舍内不允许随意张贴大小字报、广告或在宿舍内外墙壁上刻划、涂鸦;或以不当方式(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双面胶纸等)布置宿舍墙壁、家具,违者承担全部清洁粉刷费用。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学生、单位或团体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直销、上门派发推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校外勤工助学组织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严禁小商小贩、外卖人员进入宿舍内兜售物品或送外卖。
(九)严禁向窗外倒水、吐口水(痰)或乱丢(摔)物品。
(十)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十一)严禁在宿舍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等活动。
(十二)严禁在宿舍传播、观看、收藏淫秽书刊和淫秽物品、音像制品。
(十三)严禁在宿舍起哄、酗酒、打架斗殴等。
(十四)毕业生宿舍原则上在毕业典礼后一周后关闭,毕业生应该在此期间搬离宿舍。
(十五)寒暑假期间住宿管理
1.学生寒暑假期间需留住学生宿舍者,必须于假期开始前一周向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宿管中心备案。
2.寒暑假期间不开放学生宿舍,一般在寒暑假开始后两日关闭,切断水电,贴好封条。除值班人员、辅导员、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宿舍于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天开放。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一)各宿舍楼大门设管理室,有权查验出入人员身份证件及所携带的物品。
(二)学生宿舍不同于一般私人居住场所,为维护学校及宿舍正常秩序,相关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执勤学生干部、保安、维修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内务、维修等巡检时,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侵犯隐私为由予以阻扰,但相关人员进入宿舍时应当遵从必要的规范和礼仪。
(三)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管理部门给予的各类安全警示,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学生应当自觉主动维护宿舍安全,劝阻、制止、报告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四)学生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现金、电脑、手机、饭卡、存折、信用卡等)应妥善保管,因个人保管不慎遗失的,自行负责。学生带出宿舍的物品,值班人员有权进行盘查。
(五)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男女生不准进异性宿舍。严禁留宿外人。对于擅自闯入宿舍者,由管理人员登记通报有关部门,当事者是学生的,予以通报直至纪律处分;当事者是外来人员的交学校保卫处处理。顶撞、辱骂、殴打及妨碍公务者,视情节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同寝室或相邻寝室成员应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部门寻求帮助。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七)基于消防考虑,宿舍楼所有通道应保持通畅,不可堆放杂物。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严禁私自挪动、损坏消防设施。
(八)学生宿舍严禁使用危害公共安全、易引起火灾的热得快、电烤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暖气、电热毯、电热杯、电吹风(含1000瓦以上)等大功率用电器或酒精炉、煤炉、蜡烛。违者没收违规用品,取消当事人各类先进、奖学金评比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落实不到个人的,由违规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违纪学生名单由宿管中心向各二级学院通报。
(九)注意防火。宿舍区及宿舍内严禁燃放烟花、鞭炮、焚烧废纸杂物;严禁生火做饭。
(十)严禁携带剧毒、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藏匿管制刀具。
(十一)所有学生宿舍都需要交一片钥匙在宿管员处备用。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一)寝室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改动,如有损坏应当及时到宿管员处登记报修,自然损坏或老旧的,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维修、改善或者补充。由于使用不当而损坏的由学校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赔偿,如无法查明责任人,则由本寝室学生共同赔偿。人为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非经特别许可,寝室和宿舍楼内不得加放大型家具、家电。学生毕业时,由宿舍管理人员到各房间检查所配备的公物和设备有无丢失、损坏情况。若无丢失损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要进行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生宿舍内家具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摆放,不得随意移动位置,严禁学生宿舍进行私自装修。
(四)不得将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内,若因倒杂物造成厕所、
下水道堵塞或损坏的,相关修缮费用由该寝室学生承担。
(五)学生宿舍的门锁不得随意更换,若有损坏需要更换,须报宿管员联系维修人员更换。
第十四条 内务管理
(一)宿舍集体生活中学生应当自觉养成并维护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语言、行为、衣着应当得体,互相尊重生活习惯,和睦相处。
(二)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度。每间寝室选定一名寝室长,由寝室长负责安排轮流值日,并负责检查、督促内务卫生和安全工作。寝室长应带领全室同学,遵守学校纪律,搞好宿舍内务管理,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三)寝室成员应当自觉整理好床铺、衣服、鞋帽、书籍等。每天由值日生负责打扫本寝室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寝室内必须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墙壁无蜘蛛网,无涂损,不乱张贴,不乱钉、乱拉线、乱挂衣服,无积水,无脏物,无异味。各二级学院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评比。学生工作处组织的检查评比结果,作为各二级学院评优评奖的依据。
(四)宿舍楼除寝室以外的公共部位卫生保洁工作由保洁人员负责,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所有垃圾一律按要求袋装,并带至学校指定堆放垃圾的场所,不准乱倒垃圾、饭菜、污水、乱丢脏物。
(五)寒暑假开始前学生应将宿舍打扫干净,放假后应将私人贵重物品自行带走,寒暑假期间宿舍如有私人贵重物品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六)学校鼓励住宿学生积极参与党团活动、文化建设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创建文明校园,提升生活品位。
(七)各二级学院干事、辅导员要做好本学院、班级学生住宿安排、管理工作,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本规定,学生宿舍管理情况作为干事、辅导员考核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十五条 水电管理
(一)学生应养成节约用水、用电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停,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执勤学生干部有权对浪费水电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禁止私拉乱接走廊和其他房间电线、网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宿舍会客管理
(一)访客必须遵守本规定,访客仅限于家属。
(二)女生宿舍只限在宿舍楼大厅接待异性访客,非工作之需,男访客进入女生宿舍仅限于搬运重物及紧急必要的协助等情况。
(三)凡访客进入宿舍楼,须凭本人证件在管理室登记进入。访客如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应当主动登记说明,管理人员亦有权进行主动查验,遇异常情况时管理人员有权报学校保卫部门派员检查。
(四)访客一律不得留宿,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访客身份不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报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五)访客和被访人应当举止得体,不影响同楼、同室其他成员的正常生活。
(六)访客和被访人应当尊重、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第四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宿舍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警示、通报批评教育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