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对有反动言论和行为,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校园稳定甚至社会稳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被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者,根据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其它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刑罚而宣判缓期执行者,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架等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轻微者(法医鉴定轻伤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法医鉴定),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法医鉴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5、寻衅报复打人、持械伤人、策划斗殴、为首聚众斗殴者,按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者以上处分。
(四)为参与打架斗殴者提供凶器者:
1、提供凶器但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提供凶器致他人轻微伤,视情况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
3、提供凶器致他人轻伤,视情节给予凶器者提供者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提供凶器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加重一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六)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学校或者交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五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
(八)参与分赃者,按分得赃物价值依照本条(一)、(二)、(三)款处理。
(九)通过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证等手段行骗者:
1、行骗未遂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2、行骗得逞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各种错误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害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害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本数)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故意损坏公物视情节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八条 违章用电,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用电,未造成后果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除了需要承担经济和刑事责任外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5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课时以上(含5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六)迟到3次视为旷课1节。
第十条 未经允许在校园公共场所、学生宿舍摆摊设点进行商品销售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学生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以上处分。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以上处分,同寝室同学不举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调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宿舍或校园内其它场所观看禁止出版的淫秽书刊、录象、图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在宿舍内养猫、狗等大型宠物影响同学生活甚至带来安全隐患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介绍或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寝达到2次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次给予记过处分;5次以上(含5次)夜不归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不服从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值勤管理者,给予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了结纠纷、作伪证、知情不报者:
(一)对违纪学生为避免学校处分,私自了结纠纷者,按以上违纪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对帮助违纪学生避免学校处分者,按以上相应违纪条款给予处分;
(三)对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四)对违纪情况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第三条至第十七条中相似款项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涉及本细则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可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之前已经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受处分期间不得享学校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待遇。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撤消期限为:
(一)受警告处分三个月以内不得撤消。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以内不得撤消。
(三)受记过处分九个月以内不得撤消。
(四)受留校查看处分一年以内不得撤消。
(五)受留校查看以上处分两年以内不予撤消。
(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者,处分期满后书面申请,报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可撤消相关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