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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21-09-24 16:23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阅读)

(2019年4月修订)

序 言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前身是1965年创办于湖南常德的湖南省物资学校,先后迁址于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县梅花镇,1982年迁至现址。2005年与原湖南省石油化工职工大学合并成立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是全国第一所全面对接现代物流产业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崇技强能,质量立院,特色兴院”的办学理念和“对接行业,产学结合,提升质量,打造品牌”的办学思路,实施“依托集团平台,校企深度合作,敏捷响应市场,柔性订单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以现代物流理念培养现代物流人才”的办学特色,在全国职业教育界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我国物流职业教育的发展、物流产业的振兴和湖南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秉持“明德、崇技、笃行、砺志”的校训,继承湖湘文化优良传统,光大“敢为人先”的湖湘精神,努力办成“物流特色、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称:物流职院。学院英文名称:Hunan Modern Logistics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HMLC。学院域名:www.HMLC.edu.cn。

第三条 学院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251号。

第四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高校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对接物流产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学院重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鼓励成果转化。  

第七条 学院坚持走集团化办学的道路。依托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教育集团,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层次物流人才培养路径,促进现代物流职业教育体制构建。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学院内各种媒介和平台,公布学院重大事项,接受学院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提高治理能力。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商务厅;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核准学院章程,任命学院负责人,监督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和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与国(境)外政府、教育机构、企业等组织合作办学;

(七)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依法依规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调整教职工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或社会捐赠的经费与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章程;

(二)保证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并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

(六)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八)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定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党校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新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 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党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程中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和确定原则,分管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交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院长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察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公权力和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院党委的有关决议,履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依据院长的主要职权确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三)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四)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以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五)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总结,最后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院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并决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考核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论证和审议学院中长期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审议专业调整优化、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校企合作等方案;

(四)评定学院自主设置或向外推荐的教学、科研课题和项目;学校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向外推荐申报的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

(五)论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制度,指导学院教学改革、科学研究;

(五)组织、指导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活动,监督、规范学术行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或学院委托,调查并裁决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把撤销当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端正学术风气。

(六)其他需要提交教授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由不同专业(学科)的副高(含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职称教师和校外兼职教授等人员组成,其中专任教师所占比例必须超过50%。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19—2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代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和监督学院管理。

学院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依法依规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和监督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二级学院(系、部)。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

二级学院(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讨论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主任)和书记共同商定。根据决策内容,会议分别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研究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时,由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主持;研究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时,由二级分院(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二级学院(系、部)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五)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设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

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行使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和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五)学院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职教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表彰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与学习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表彰奖惩制度。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开支。

第五十六条 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经费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院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项管理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者意愿,合理使用捐赠的经费或资产。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利用现代物流职业教育集团等平台,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含原湖南省石油化工职工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院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校徽与校歌

第七十二条 学院院徽是学院的象征。

学院院徽外圆内方,上方是毛体中文校名“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下方是英文校名Hunan Modern Logistics College,中间为红色“物”字阴文印章,线条变形交叉,巧含湖南首字母“h”“n”,三条曲线形似流水状的篆书“水”字,蕴含物流有序流畅的特征。 “物”字四条线象征现代物流网络,寓意“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

第七十三条 学院院歌为《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院歌》。由彭六生作词,邢卫民作曲。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经院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为学院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前制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者学院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或教代会1/3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学院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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