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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手册
2023-11-09 09:48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阅读)

内页

目 录

1.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1

2. 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习近平主席在北京大学的重要讲话)      19

3.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 28

4.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43

5.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49

6.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53

7.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与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58

8.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65

9.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72

10.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81

11.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86

12.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 90

13.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考评量化评分及鉴定表 103

14.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名学生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107

15.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成长金钥匙素质拓展工程实施管理办法     111

16.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成长之工程管理办法 114

17.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与奖励办法 117

18.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评选评定办法 124

19.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办法 130

20.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技能竞赛项目公开表··· 134

21.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文化主题竞赛、评比活动奖励办法    140

22.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 142

23.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选修课管理办法·············· 151

24.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毕业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155

25.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161

26.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实施办法 167

27.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毕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170

28.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173

29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指南······························· 179

30. 大学生防范电信诈骗须知···································· 182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2019年4月修订)

 言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院)的前身是1965年创办于湖南常德的湖南省物资学校,先后迁址于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县梅花镇,1982年迁至现址。2005年与原湖南省石油化工职工大学合并成立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是全国第一所全面对接现代物流产业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院。学院坚持“以人为本,崇技强能,质量立院,特色兴院”的办学理念和“对接行业,产学结合,提升质量,打造品牌”的办学思路,实施“依托集团平台,校企深度合作,敏捷响应市场,柔性订单培养”的人才培养模式,形成了“以现代物流理念培养现代物流人才”的办学特色,在全国职业教育界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我国物流职业教育的发展、物流产业的振兴和湖南区域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学院秉持“明德、崇技、笃行、砺志”的校训,继承湖湘文化优良传统,光大“敢为人先”的湖湘精神,努力办成“物流特色、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院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全称: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院简称:物流职院。学院英文名称:Hunan Modern Logistics College,英文名称缩写:HMLC。学院域名:www.HMLC.edu.cn。

第三条 学院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远大二路1251号。

第四条 学院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享有办学自主权。

院长为学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坚持高校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坚持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对接物流产业,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学院重视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社会服务,鼓励成果转化。  

第七条 学院坚持走集团化办学的道路。依托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教育集团,积极探索和实践多层次物流人才培养路径,促进现代物流职业教育体制构建。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院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学院内各种媒介和平台,公布学院重大事项,接受学院举办者、上级主管部门、校内师生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十条 学院坚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不断提高治理能力。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院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人民政府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商务厅;学院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学院举办者依法核准学院章程,任命学院负责人,监督学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对经费与资产的管理,对学院进行宏观指导,为学院提供办学资源和稳定的经费投入;尊重和保障学院的独立事业单位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支持学院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任何组织、机构和人员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 学院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依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按照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拟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专业招生比例;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自主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五)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合作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与国(境)外政府、教育机构、企业等组织合作办学;

(七)依法依规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依法依规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自主调整教职工津贴及工资分配;

(九)对举办者提供或社会捐赠的经费与资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院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章程;

(二)保证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院经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四)为受教育者提供优质教育服务,并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或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做好毕业生就业服务;

(六)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积极改善教职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八)完善安全工作防控体系,加强综合治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五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定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院党委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任免、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党校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做好发展新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履行党建工作责任述职评议,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 加强党性党风教育,严明党的纪律,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坚决反对和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进作风建设规范化、常态化、长效化。

(九)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一)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党委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至2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二)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三)会议议题由学院党委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确定。会议议程中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院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四)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

(五)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党委委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明确态度。会议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由学院党委会研究和确定原则,分管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党委会确定的原则和要求,组织专门力量在广泛调研、论证、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提交学院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院长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察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公权力和公职人员行使权力情况,保障和促进学院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组织实施学院党委的有关决议,履行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职责,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院长的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院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议事范围依据院长的主要职权确定。

第二十一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院长召集并主持。

(二)会议议题由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院长确定。

(三)院长办公会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的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四)会议成员一般为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以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列席人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五)会议在与会人员充分讨论、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归纳总结,最后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依照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并对学院其他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教授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并决定学院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考核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二)论证和审议学院中长期专业(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审议专业调整优化、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实训条件建设、教学资源建设、校企合作等方案;

(四)评定学院自主设置或向外推荐的教学、科研课题和项目;学校自主设置的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以及向外推荐申报的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

(五)论证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制度,指导学院教学改革、科学研究;

(五)组织、指导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活动,监督、规范学术行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或学院委托,调查并裁决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职权直接撤销或建议相关部门把撤销当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端正学术风气。

(六)其他需要提交教授委员会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学术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授委员会委员由不同专业(学科)的副高(含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高级实验师)以上职称教师和校外兼职教授等人员组成,其中专任教师所占比例必须超过50%。

学院教授委员会由19—23名委员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名,秘书长1名。

第二十四条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  中国教育工会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工会)是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学院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学院联系学生的桥梁和纽带,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代会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开展工作。

学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第二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团委)、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和监督学院管理。

学院支持学生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依法依规组织学生社团,依照学院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和监督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二十九条 学院实行学院、二级学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

学院根据教学与科研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二级学院(系、部)。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是学院组织和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的基层单位。

二级学院(系、部)在学院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二级学院(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政联席会议是二级学院(系、部)重要问题、重大事项讨论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

二级学院(系、部)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院长(主任)和书记共同商定。根据决策内容,会议分别由院长(主任)或书记主持,研究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重要事项时,由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主持;研究党建、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工作等重要事项时,由二级分院(系、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主持;

第三十一条  二级学院(系、部)院长(主任)行使以下职权:

(一)组织制订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报学院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内部工作规程和管理办法;保证二级学院(系、部)工作正常运行;

(三)组织本单位教育教学及督导工作,组织开展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活动;

(四)组织本单位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及人才培养方案的拟定与实施;

(五)组织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进行奖励和处分;

(六)严格执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科学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资源和各项经费,负责本单位内部资产管理;

(七)学院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二级学院(系、部)设置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组织落实学院党委的决议、决定。

二级学院(系、部)党组织行使以下职责: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加强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

(三)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做好本单位党员和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领导本单位的教职工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五)学院党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要依靠力量。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社会服务,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按时获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非在编人员按与学校签订的聘用合同执行);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就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院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职教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为人师表,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

(四)遵守学术道德规范,恪守教师职业道德;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六)维护学院声誉和权益;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学院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七条  学院对教职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等方面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学院对教职工实行表彰奖惩制度。对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院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依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三十九条  学院根据社会发展水平和自身财力状况,按国家政策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四十条 学院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院建立健全支持和鼓励教职工创新的制度。鼓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新。

第四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制度,鼓励广大教职工通过各种渠道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教职工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十二条  学院设立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教职工在职称评聘、评优评先、加薪调薪、纪律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院对于离退休人员依法按照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四十四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政策法律、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与学习条件和帮助。

第六章 学生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依法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四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院管理,对学院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 对学院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  学院对学生实行表彰奖惩制度。对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并视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法的学生除依纪处分外,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九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在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方面的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提供良好的生活服务,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院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德、智、体考核合格,技能达标,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上级补助、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收入等。

第五十五条  学院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开支。

第五十六条  学院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五十七条  学院专项资金管理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十八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经费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坚持勤俭办学,努力节约支出,提高经费使用绩效。

第五十九条 学院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等有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学院资产属国有资产。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条  学院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学院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六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项管理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资产利用率。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院、教职工和学生知识产权的制度。

第六十三条  学院依法管理、保护、使用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

第六十四条  学院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并按捐赠者意愿,合理使用捐赠的经费或资产。

第八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五条 学院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利用现代物流职业教育集团等平台,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七条  学院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院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根据自身条件为所在地方、社区的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校友包括在学院(含原湖南省石油化工职工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院授予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院聘请的客座教授、兼职教师,学院授予校友会会员资格的其他个人。

第七十条  学院成立校友会,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院鼓励校友对学校发展建言献策,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九章 校徽与校歌

第七十二条  学院院徽是学院的象征。

学院院徽外圆内方,上方是毛体中文校名“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下方是英文校名Hunan Modern Logistics College,中间为红色“物”字阴文印章,线条变形交叉,巧含湖南首字母“h”“n”,三条曲线形似流水状的篆书“水”字,蕴含物流有序流畅的特征。 “物”字四条线象征现代物流网络,寓意“物流、商流、信息流、资金流”四流。

第七十三条  学院院歌为《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院歌》。由彭六生作词,邢卫民作曲。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教代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审定,经院长签发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为学院办学的基本准则。本章程生效前制订的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生效后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院长提议,或者学院党委1/3以上委员提议,或教代会1/3代表提议,经学院党委决定,启动本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院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院发生合并、分立、更名、层次、类别变更等变化;

(四)学院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发生重大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院修订章程。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之日起生效,自学院颁布之日起实施。

青年要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习近平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同志们:

今天是五四青年节,很高兴来到北京大学同大家见面,共同纪念五四运动95周年。首先,我代表党中央,向北京大学全体师生员工,向全国各族青年,致以节日的问候!向全国广大教育工作者和青年工作者,致以崇高的敬意!

刚才,朱善璐同志汇报了学校工作情况,几位同学、青年教师分别作了发言,大家讲得都很好,听后很受启发。这是我到中央工作以后第五次到北大,每次来都有新的体会。在洋溢着青春活力的校园里一路走来,触景生情,颇多感慨。我感到,当代大学生是可爱、可信、可贵、可为的。

五四运动形成了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拉开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序幕,促进了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推动了中国共产党的建立。五四运动以来,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一代又一代有志青年“以青春之我,创建青春之家庭,青春之国家,青春之民族,青春之人类,青春之地球,青春之宇宙”,在救亡图存、振兴中华的历史洪流中谱写了一曲曲感天动地的青春乐章。

北京大学是新文化运动的中心和五四运动的策源地,是这段光荣历史的见证者。长期以来,北京大学广大师生始终与祖国和人民共命运、与时代和社会同前进,在各条战线上为我国革命、建设、改革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我说过,现在,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更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

行百里者半九十。距离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越近,我们越不能懈怠、越要加倍努力,越要动员广大青年为之奋斗。

光阴荏苒,物换星移。时间之河川流不息,每一代青年都有自己的际遇和机缘,都要在自己所处的时代条件下谋划人生、创造历史。青年是标志时代的最灵敏的晴雨表,时代的责任赋予青年,时代的光荣属于青年。

广大青年对五四运动的最好纪念,就是在党的领导下,勇做走在时代前列的奋进者、开拓者、奉献者,以执着的信念、优良的品德、丰富的知识、过硬的本领,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担负起历史重任,让五四精神放射出更加夺目的时代光芒。

同学们、老师们!

大学是一个研究学问、探索真理的地方,借此机会,我想就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同各位同学和老师交流交流想法。我想讲这个问题,是从弘扬五四精神联想到的。五四精神体现了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近代以来追求的先进价值观。爱国、进步、民主、科学,都是我们今天依然应该坚守和践行的核心价值,不仅广大青年要坚守和践行,全社会都要坚守和践行。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表明,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来说,最持久、最深层的力量是全社会共同认可的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体现着一个社会评判是非曲直的价值标准。

古人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既是个人的德,也是一种大德,就是国家的德、社会的德。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如果一个民族、一个国家没有共同的核心价值观,莫衷一是,行无依归,那这个民族、这个国家就无法前进。这样的情形,在我国历史上,在当今世界上,都屡见不鲜。

我国是一个有着13亿多人口、56个民族的大国,确立反映全国各族人民共同认同的价值观“最大公约数”,使全体人民同心同德、团结奋进,关乎国家前途命运,关乎人民幸福安康。

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精神,每个时代都有每个时代的价值观念。国有四维,礼义廉耻,“四维不张,国乃灭亡。”这是中国先人对当时核心价值观的认识。在当代中国,我们的民族、我们的国家应该坚守什么样的核心价值观?这个问题,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问题。经过反复征求意见,综合各方面认识,我们提出要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要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要求,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层面的价值要求。这个概括,实际上回答了我们要建设什么样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培育什么样的公民的重大问题。

中国古代历来讲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从某种角度看,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是个人层面的要求,齐家是社会层面的要求,治国平天下是国家层面的要求。我们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把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既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继承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也吸收了世界文明有益成果,体现了时代精神。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传承着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基因,寄托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上下求索、历经千辛万苦确立的理想和信念,也承载着我们每个人的美好愿景。我们要在全社会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体人民一起努力,通过持之以恒的奋斗,把我们的国家建设得更加富强、更加民主、更加文明、更加和谐、更加美丽,让中华民族以更加自信、更加自强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是鸦片战争以来中国人民最伟大的梦想,是中华民族的最高利益和根本利益。今天,我们13亿多人的一切奋斗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这一伟大目标。中国曾经是世界上的经济强国,后来在世界工业革命如火如荼、人类社会发生深刻变革的时期,中国丧失了与世界同进步的历史机遇,落到了被动挨打的境地。尤其是鸦片战争之后,中华民族更是陷入积贫积弱、任人宰割的悲惨状况。这段历史悲剧决不能重演!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是我们的目标,也是我们的责任,是我们对中华民族的责任,对前人的责任,对后人的责任。我们要保持战略定力和坚定信念,坚定不移走自己的路,朝着自己的目标前进。

中国已经发展起来了,我们不认可“国强必霸”的逻辑,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但中华民族被外族任意欺凌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为什么我们现在有这样的底气?就是因为我们的国家发展起来了。现在,中国的国际地位不断提高、国际影响力不断扩大,这是中国人民用自己的百年奋斗赢得的尊敬。想想近代以来中国丧权辱国、外国人在中国横行霸道的悲惨历史,真是形成了鲜明对照!

中华文明绵延数千年,有其独特的价值体系。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的基因,植根在中国人内心,潜移默化影响着中国人的思想方式和行为方式。今天,我们提倡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从中汲取丰富营养,否则就不会有生命力和影响力。比如,中华文化强调“民惟邦本”、“天人合一”、“和而不同”,强调“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强调“天下兴亡,匹夫有责”,主张以德治国、以文化人;强调“君子喻于义”、“君子坦荡荡”、“君子义以为质”;强调“言必信,行必果”、“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强调“德不孤,必有邻”、“仁者爱人”、“与人为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扶贫济困”、“不患寡而患不均”,等等。像这样的思想和理念,不论过去还是现在,都有其鲜明的民族特色,都有其永不褪色的时代价值。这些思想和理念,既随着时间推移和时代变迁而不断与时俱进,又有其自身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生而为中国人,最根本的是我们有中国人的独特精神世界,有百姓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充分体现了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升华。

价值观是人类在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产生与发挥作用的。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由于其自然条件和发展历程不同,产生和形成的核心价值观也各有特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观必须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历史文化相契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的人民正在进行的奋斗相结合,同这个民族、这个国家需要解决的时代问题相适应。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一个民族、一个国家,必须知道自己是谁,是从哪里来的,要到哪里去,想明白了、想对了,就要坚定不移朝着目标前进。

去年12月26日,我在纪念毛泽东同志诞辰120周年座谈会上讲话时说:站立在960万平方公里的广袤土地上,吸吮着中华民族漫长奋斗积累的文化养分,拥有13亿中国人民聚合的磅礴之力,我们走自己的路,具有无比广阔的舞台,具有无比深厚的历史底蕴,具有无比强大的前进定力。中国人民应该有这个信心,每一个中国人都应该有这个信心。我们要虚心学习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但我们不能数典忘祖,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发展模式,也绝不会接受任何外国颐指气使的说教。

我说这话的意思是,实现我们的发展目标,实现中国梦,必须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千磨万击还坚劲,任尔东南西北风”。而这“三个自信”需要我们对核心价值观的认定作支撑。

我为什么要对青年讲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个问题?是因为青年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未来整个社会的价值取向,而青年又处在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时期,抓好这一时期的价值观养成十分重要。这就像穿衣服扣扣子一样,如果第一粒扣子扣错了,剩余的扣子都会扣错。人生的扣子从一开始就要扣好。“凿井者,起于三寸之坎,以就万仞之深。”青年要从现在做起、从自己做起,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自己的基本遵循,并身体力行大力将其推广到全社会去。

广大青年树立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在以下几点上下功夫。

一是要勤学,下得苦功夫,求得真学问。知识是树立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基础。古希腊哲学家说,知识即美德。我国古人说:“非学无以广才,非志无以成学”大学的青春时光,人生只有一次,应该好好珍惜。为学之要贵在勤奋、贵在钻研、贵在有恒。鲁迅先生说过:“哪里有天才,我是把别人喝咖啡的工夫都用在工作上的。”大学阶段,“恰同学少年,风华正茂”,有老师指点,有同学切磋,有浩瀚的书籍引路,可以心无旁骛求知问学。此时不努力,更待何时?要勤于学习、敏于求知,注重把所学知识内化于心,形成自己的见解,既要专攻博览,又要关心国家、关心人民、关心世界,学会担当社会责任。

二是要修德,加强道德修养,注重道德实践。“德者,本也。”蔡元培先生说过:“若无德,则虽体魄智力发达,适足助其为恶。”道德之于个人、之于社会,都具有基础性意义,做人做事第一位的是崇德修身。这就是我们的用人标准为什么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因为德是首要、是方向,一个人只有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修德,既要立意高远,又要立足平实。要立志报效祖国、服务人民,这是大德,养大德者方可成大业。同时,还得从做好小事、管好小节开始起步,“见善则迁,有过则改”,踏踏实实修好公德、私德,学会劳动、学会勤俭,学会感恩、学会助人,学会谦让、学会宽容,学会自省、学会自律。

三是要明辨,善于明辨是非,善于决断选择。“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是非明,方向清,路子正,人们付出的辛劳才能结出果实。面对世界的深刻复杂变化,面对信息时代各种思潮的相互激荡,面对纷繁多变、鱼龙混杂、泥沙俱下的社会现象,面对学业、情感、职业选择等多方面的考量,一时有些疑惑、彷徨、失落,是正常的人生经历。关键是要学会思考、善于分析、正确抉择,做到稳重自持、从容自信、坚定自励。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掌握了这把总钥匙,再来看看社会万象、人生历程,一切是非、正误、主次,一切真假、善恶、美丑,自然就洞若观火、清澈明了,自然就能作出正确判断、作出正确选择。正所谓“千淘万漉虽辛苦,吹尽狂沙始到金”。

四是要笃实,扎扎实实干事,踏踏实实做人。道不可坐论,德不能空谈。于实处用力,从知行合一上下功夫,核心价值观才能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礼记》中说:“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有人说:“圣人是肯做工夫的庸人,庸人是不肯做工夫的圣人。”青年有着大好机遇,关键是要迈稳步子、夯实根基、久久为功。心浮气躁,朝三暮四,学一门丢一门,干一行弃一行,无论为学还是创业,都是最忌讳的。“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成功的背后,永远是艰辛努力。青年要把艰苦环境作为磨炼自己的机遇,把小事当作大事干,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滴水可以穿石。只要坚韧不拔、百折不挠,成功就一定在前方等你。

核心价值观的养成绝非一日之功,要坚持由易到难、由近及远,努力把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变成日常的行为准则,进而形成自觉奉行的信念理念。不要顺利的时候,看山是山、看水是水,一遇挫折,就怀疑动摇,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了。无论什么时候,我们都要坚守在中国大地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时代大潮中建功立业,成就自己的宝贵人生。

同学们、老师们!

党中央作出了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我们要朝着这个目标坚定不移前进。办好中国的世界一流大学,必须有中国特色。没有特色,跟在他人后面亦步亦趋,依样画葫芦,是不可能办成功的。这里可以套用一句话,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世界上不会有第二个哈佛、牛津、斯坦福、麻省理工、剑桥,但会有第一个北大、清华、浙大、复旦、南大等中国著名学府。我们要认真吸收世界上先进的办学治学经验,更要遵循教育规律,扎根中国大地办大学。

鲁迅先生说:“北大是常为新的,改进的运动的先锋,要使中国向着好的,往上的道路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了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也对深化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提出了明确要求。现在,关键是把蓝图一步步变为现实。全国高等院校要走在教育改革前列,紧紧围绕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加快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有利于学校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当好教育改革排头兵。我也希望北京大学通过埋头苦干和改革创新,早日实现几代北大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梦想。

教师承担着最庄严、最神圣的使命。梅贻琦先生说:“所谓大学者,非谓有大楼之谓也,有大师之谓也。”我体会,这样的大师,既是学问之师,又是品行之师。教师要时刻铭记教书育人的使命,甘当人梯,甘当铺路石,以人格魅力引导学生心灵,以学术造诣开启学生的智慧之门。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高校工作,始终关心和爱护学生成长,为他们放飞青春梦想、实现人生出彩搭建舞台。要全面深化改革,营造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促进社会流动,不断激发广大青年的活力和创造力。要强化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帮助学生们迈好走向社会的第一步。各级领导干部要经常到学生们中去、同他们交朋友,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现在在高校学习的大学生都是20岁左右,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很多人还不到30岁;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很多人还不到60岁。也就是说,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你们和千千万万青年将全过程参与。有信念、有梦想、有奋斗、有奉献的人生,才是有意义的人生。当代青年建功立业的舞台空前广阔、梦想成真的前景空前光明,希望大家努力在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实践中创造自己的精彩人生。

我相信,当代中国青年一定能够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历史重任,在激扬青春、开拓人生、奉献社会的进程中书写无愧于时代的壮丽篇章!

2014年5月4日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学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学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参加学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的各项活动,按照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技能竞赛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录取为本校的大学生必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学生是否符合报考条件、是否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保送生是否符合保送条件、是否经省市招生部门录取备案等。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二级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学校组织进行健康复查。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确定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报到、 缴费、提交相关材料(如社会调查报告等)、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须书面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两周。除特困生(经二级学院认定的贫困学生)外,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不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学籍,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及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或者考试,考核或者考试不合格的进行补考,补考不合格需要进行重修,重修合格后按60分记入学籍档案。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处分期间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重修机会。

第十四条 学校对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等都要进行考勤、考核。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六条 学生德、智、体、美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按照学校学生综合考评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技能竞赛等活动取得优秀成绩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视情况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原则上在大一第二学期初或大二第一学期初)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二级学院和拟转入二级学院同意,经过学生处、教务处、分管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批准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国家有相关规定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对转学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可以转入。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学期中间不受理转学。

第二十三条 其他学校的学生转入我校学习者,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全部学分,原学校所学的课程考试合格者可申请相同课程免修,原校未修课程必须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转专业后,须修满转入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学分,方可毕业。原专业未修的课程,必须重修。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允许申请休学创业),学生在校最长学籍年限(含休学)为六年。

第二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并办理手续离校。

(一)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一般为六周)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根据上级文件规定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二年),但累计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开学后两周内不来校办理复学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二)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级以上医院出示已恢复健康的证明和所在地街道(乡)等单位开具的学生行为表现证明。经辅导员审核,二级学院、学生处批准,报分管学籍的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复学;

(三)学生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学校将取消其复学资格,并视情节予以退学或开除;

(四)休学学生复学时,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转到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就读;

(五)学生复学时,按照转入专业、班级收费标准缴纳有关费用。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均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五节 退学警示与退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退学学生,应当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及时离校。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如学生第一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30学分,第二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60学分,第三学年结束(不包括休学)未能取得90学分,予以退学警示。

(二)受到退学警示的学生经当学年学习仍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三)连续两次受到退学警示的;

(四)不论何种原因(包括休学),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规定学习年限6年的;

(五)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无正当理由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九)本人申请退学的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上报湖南省教育厅备案。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公告五日后即视为送交。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

(三)对退学学生,学校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修满36个学分)。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四)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所交当期学费不予退还,并不得申请复学。

第六节 毕业、结业和肄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学分。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达到所学专业规定的等级要求,获得本专业规定的职业技能证书,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学生提前修满本专业规定毕业的最低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大于3,可提前一年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初审,学校教务处复审,分管校领导批准,准予提前毕业、就业,但毕业证必须在三年基本学习年限期满后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颁发。

第三十七条 对提前毕业的学生,可有如下选择:

(一)条件允许时可提前就业。

(二)可选读复合型人才培养中的辅修专业、系列选修课学习等。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结业后可以通过重修、自学等方式继续完成学业,经重修全部课程成绩合格后可换发毕业证书,重修后仍不及格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并由省教育厅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作结业处理的学生,在结业后1—3年内,可向学校申请重修不及格课程。补满所欠学分,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学满一学年且达到36个学分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对于未达到一学年者,出具学生在校学习成绩单或者证明。

第四十三条 凡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回学校跟下一届学生一道重作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逾期不重作或重作不及格者,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第四十五条 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难以达到毕业要求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在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和办法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二条  学校通过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五十四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五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学生团体并参加活动。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七条 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技能竞赛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技能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推荐参加市、省、国家级的各种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五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具体将坚持以下原则: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六十六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述。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并寄发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超过5个日不办理离校手续的,学校注销其一切在校关系,不再发给学习证明。

第七十一条 除了开除学籍处分,学生在受到警告处分3个月以后、严重警告处分6个月以后、记过处分9个月以后、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以后可以向学校书面申请解除处分,学校根据学生处分期间的综合表现决定是否予以解除或者推迟。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二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材料(含处分文件审批表及相关处分文件、撤消文件审批表及相关撤消处分文件),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学生处、教务处、后勤处、财务处、保卫处、招生就业处主要负责人、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主要负责人、学校法律顾问、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

第七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七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七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学校学生工作处。原《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违纪处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确保学校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学校学生管理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对有反动言论和行为,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校园稳定甚至社会稳定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经教育仍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视情况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被处以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者,根据情况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其它刑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刑罚而宣判缓期执行者,视情况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 对肇事、打人、打群架、斗殴、私藏及提供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人、打架等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打人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伤轻微者(法医鉴定轻伤以下),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法医鉴定),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法医鉴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5、寻衅报复打人、持械伤人、策划斗殴、为首聚众斗殴者,按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三)私藏、携带公安部门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处分或者以上处分。

(四)为参与打架斗殴者提供凶器者:

1、提供凶器但未伤他人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提供凶器致他人轻微伤,视情况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

3、提供凶器致他人轻伤,视情节给予凶器者提供者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4、提供凶器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有前述各款中两款或两款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的处分加重一级(最高为开除学籍)给予处分。

(六)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者承担;若责任者为两人以上,学校或者交公安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裁定各人的赔偿份额。

第五条 偷窃、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物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者,根据情节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结伙作案的,作案总价值由参与作案者均分,按本条(一)、(二)、(三)款所列处分加重一级处分。

(五)虽未窃得财物,但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撬窃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

(六)作案手段恶劣或屡教不改者,无论作案价值多少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盗窃作案提供消息或工具,或进行掩盖及知情不报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

(八)参与分赃者,按分得赃物价值依照本条(一)、(二)、(三)款处理。

(九)通过伪造、涂改证件或假冒身份证等手段行骗者:

1、行骗未遂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

2、行骗得逞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查看处分。

(十)犯有本条所列各种错误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六条 赌博、酗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情节轻微,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

3、自己未参与赌博但给他人提供聚赌条件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酗酒者:酗酒滋事,危及他人或公共秩序者,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因酗酒滋事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者,按第三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条 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财物者,由责任者负责赔偿,并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害价值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害价值在500元以上(含本数)10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本数)2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本数)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非故意损坏公物视情节减轻或免除处分。

第八条 违章用电,经教育不改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章用电,未造成后果但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因违章用电造成严重后果者,除了需要承担经济和刑事责任外给予记过或者记过以上处分。

第九条 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一定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50课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课时以上(含50课时),不满60课时,给予留校查看处分。

(五)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自动放弃学籍。

(六)迟到3次视为旷课1节。

第十条 未经允许在校园公共场所、学生宿舍摆摊设点进行商品销售活动,造成不良影响且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对经教育不改,拒不搬回学生宿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以上处分。学生宿舍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以上处分,同寝室同学不举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未经批准擅自调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在宿舍或校园内其它场所观看禁止出版的淫秽书刊、录象、图片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在宿舍内养猫、狗等大型宠物影响同学生活甚至带来安全隐患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对宠物进行处理并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介绍或参与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寝达到2次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4次给予记过处分;5次以上(含5次)夜不归寝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开除学籍。

第十五条 不服从学校工作人员正常值勤管理者,给予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私自了结纠纷、作伪证、知情不报者:

(一)对违纪学生为避免学校处分,私自了结纠纷者,按以上违纪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二)对帮助违纪学生避免学校处分者,按以上相应违纪条款给予处分;

(三)对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以上处分;

(四)对违纪情况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第三条至第十七条中相似款项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涉及本细则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再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有关条款可加重一级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恶劣者。

(二)之前已经受过处分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第十九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理:

(一)受处分期间,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二)受处分期间不得享学校学费减免、困难补助等待遇。

第二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撤消期限为:

(一)受警告处分三个月以内不得撤消。

(二)受严重警告处分六个月以内不得撤消。

(三)受记过处分九个月以内不得撤消。

(四)受留校查看处分一年以内不得撤消。

(五)受留校查看以上处分两年以内不予撤消。

(六)学生在受处分期间有显著进步者,处分期满后书面申请,报辅导员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审核,学生处审批,可撤消相关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校园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处理规定。

第二条  本处理规定适用于本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处理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如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依照本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

第六条  申诉委由学校领导、党政办、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办、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申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校教育阳光服务中心。申诉委及其办公室有权要求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程序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委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申诉委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主任委员决定。

第八条  申诉委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会议,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九条  申诉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阅读文件和资料,向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省教育厅的复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可以延长15日。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委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诉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委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  申诉委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诉委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委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以省教育厅的复查决定为准。省教育厅维持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处理处分从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处理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处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湘物院学〔2018〕14号废止。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校内校外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岗位指在学院各职能、教辅部门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统筹发布。

第三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坚持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以及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正式注册的全体学生。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有关管理细则,指导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为学生勤工助学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六条 学生处学生资助中心的相关工作职责:

1、组织和协调全院学生的勤工助学工作;

2、对学校内各部门的勤工助学岗位设定、用工要求、报酬标准等进行审核,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和酬金发放等实施规范管理和服务;

3、加强与校外单位的联系与合作,在确保学生安全、不影响身心健康和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有计划、有组织的发动学生参与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4、依法保护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合法权益,及时帮助学生解决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申请条件与要求

第七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均可到学生资助中心自愿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按要求填写《勤工助学申请表》进行备案。

第八条 申请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条件:

1、遵守校纪校规,道德品德良好;

2、学习成绩合格,身体健康;

3、家庭经济困难者优先;

4、有岗位专长者优先。

第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要求:

1、 学生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必须诚实守信,遵守用工部门的劳动纪律,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学生若与用工部门发生争议或者纠纷,须及时报告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管理中心并配合协调解决。

2、 用工部门和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共同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考核。凡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受到用人部门好评者,在下一次勤工助学岗位招聘时优先考虑;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岗甚至取消申请资格:

(1)未经批准,擅自不到用工部门位报到的;

(2)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用工部门工作安排的;

(3)在勤工助学岗位上不履行岗位责任、不遵守劳动纪律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4)一学期有2门(含2门)以上或连续两学期累计4门(含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5)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四章 岗位申报与设置

第十条 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主要立足校内。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每年3月和9月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书面提出用工计划(包括工作种类、用工人数、工作时间、计酬标准、招聘条件),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学院领导批准后统一公布勤工助学岗位,逾期一般不做安排,凡擅自聘用学生的用工部门,勤工助学酬金自行负责,校外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资助中心考察上报,经学院领导审批后确定。

第十一条 用工部门应指派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同志指导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 寒暑假需要用工的校内部门,应在放假前两周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提出用工计划,经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报学校审批后,由用工部门自主招聘。用工部门在放假前一周将应聘上岗学生名单交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立原则:

1、工作任务可以由勤工助学学生承担的;

2、岗位职责明确且相对固定的;

3、工作任务专业性不强或专业性质较强但与学生所学专业联系紧密的;

4、劳动强度适度,在时间、精力上基本上不影响学生学习的;

5、工作内容不会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

6、勤工助学工作内容不能替代学校教职员工的本职工作。

第五章 薪酬审核与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勤工助学资金来源于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学校勤工助学岗位薪酬按工作小时计酬和按岗按月计酬两种方式。根据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按时计酬的薪酬标准为12元/小时左右,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按岗按月计酬标准为1200元/月左右,每学期不超过5个月;特殊岗位突破标准须经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勤工助学薪酬按月发放,各设岗部门对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进行工作考核并于次月10日前造好薪酬发放表,经部门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前报学生资助中心,学生资助中心进行审核汇总,报学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资金的发放应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设岗部门在造工资表时,应按实际情况如实填写,不得虚报、假报,一经发现报学院严肃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及个人以勤工助学名义在校园内、宿舍内进行推销商品,张贴商业广告及开展招聘勤工助学岗位等活动。

第十九条  自行招聘学生进行勤工助学的学校内商业经营单位(含食堂),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相关制度,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学费减免与困难补助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生资助工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及国家有关规章制度,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学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费减免与困难补助工作坚持经济资助与鼓励学生自立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学费减免

第四条 减免对象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在享受国家各项资助后仍无能力全部交纳学费或无能力支付全部生活费用的学生;

(二)上级部门政策规定必须予以减免学费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予以减免学费的。

第五条 减免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三)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等不良生活习惯;

(四)积极参加学校勤工助学活动;

(五)积极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六条 减免等级及比例。学费减免等级分为全免、半免和四分之一免。减免学费人数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在校生人数的2%,每年减免学费人数及各等级比例由学校结合实际合理设置。

(一)全免:学校认定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

(二)半免:学校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

(三)四分之一免:学校认定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学生优先。

第七条 减免程序

(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符合减免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附件1),初次申请的学生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二)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在认真听取班级学生代表、主要学生干部和辅导员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初审,初步提出减免对象和减免等级及金额,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在《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上签字后连同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定

1.学生工作处汇总本学年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减免名单,进行复核,确定减免名单、减免等级及金额;

2.学生工作处将本学年全校学生申请减免学费情况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分管学生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定;

3.学生工作处将审定的本学年减免学费情况分别发给各二级学院并报送计财处,计财处进行学费减免。

第八条 享受学费减免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清应缴学杂费的余额,否则不予以减免

第九条 学费减免工作在每年九月份(新生为十月份)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减免所在学年的学费。

第三章 困难补助

第十条 补助条件

(一)因下列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1.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助学贷款,减免学费后仍无法维持个人基本的生活费用者;

2.学生本人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

3.学生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

4.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

5.其他导致家庭经济出现严重困难的突发事件。

(二)须满足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

(三)由于本人的责任造成被盗等突发性事件而产生的临时性经济困难者,学校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困难补助。

第十一条 困难补助设立四个等级:特等(20000元/次)、一等(2000元/次)、二等(1000元/次)、三等(500元/次)。学生实际享受的困难补助金额可小于评定等级困难补助标准,不得突破标准,特殊情况如需突破标准,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 困难补助采取不定期发放办法,以随时解决学生的特殊困难,补助程序如下:

(一)学生本人书面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学生填写《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困难补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二)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情况进行初审,初步提出补助等级及金额,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在《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困难补助申请表》上签字后连同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学生工作处;

(三)学校审定

1.学生工作处进行复核,确定补助等级及金额;

2.学生工作处将申请学生情况、补助等级及金额报分管学生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定;

3.学生工作处将审定的学生补助等级及金额情况分别发给各二级学院并报送计财处,计财处发放困难补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二级学院应在收到审定的减免学费情况和困难补助情况后的两周内将学生享受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情况通知学生和学生家长。

第十四条 申请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的学生必须如实反映本人的家庭经济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凡属弄虚作假或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而获得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者,学校将追缴已减免的学费和已发放的困难补助,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 二级学院在受理、审核减免学费和困难补助申请过程中,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在帮助学生解决经济困难的同时,注意引导学生树立自立、自强观念,教育他们勤奋学习,奋发有为。

第十六条 享受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视情况取消其减免资格和享受困难补助资格,并责令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和追缴已发放的困难补助:

1.违反校纪校规,并受到学校警告以上处分者;

2.有吸烟、酗酒等不良嗜好或在生活上不节俭的学生;

3.有购买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经常外出旅游或其它高消费行为的;

4.学习态度不端正,在校学习不求上进者;

5.不愿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6.不愿参加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七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不符,或者国家与上级的相关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国家和上级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计财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费减免申请表

学院

专业及班级

姓名

学号

身份证号

寝室

电话

申请减免

家庭住址

家庭

成员

称 谓

姓  名

年龄

工 作 单 位

月收入

联系电话

申请

原因

申请人在校表现情况:

二级学院意见

应交学费

减免等级及金额

等级:   金额    元

          签章:

                     年   月   日

学生工作处意见

审定减免等级

审定减免金额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困难补助申请表

学院

专业及班级

姓名

学号

身份证号

寝室

电话

申请补助

等级:  ,金额:    元

家庭住址

家庭

成员

称 谓

姓  名

年龄

工 作 单 位

月收入

联系电话

申请

原因

申请人在校表现情况:

二级

学院

意见

初审等级:  ,金额:   元

学生

工作

处意

审定等级:  ,金额:   元

签章:

    年   月   日

签章:

     年   月   日

分管学生校领

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财务校领

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校长

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计财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或副书记)。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干事、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初级审核工作。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干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三个档次,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学生本人或二级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其它经济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因患疾病需支付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

(二)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

(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学生家庭受到重大影响的;

(五)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父母患重大疾病支付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

(六)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财产损失达3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制度规定,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生活俭朴,不抽烟、酗酒、赌博;

(4)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及院校各项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高档电脑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院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者;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9月份进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完成各自认定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全面、认真落实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发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各班级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评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汇总后,由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级审核。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审核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将审核结果(名单及资助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充分征求全校学生的意见。认定结束后统一汇总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收集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中心要将所有资料统一建档,并按上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二级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个人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事项,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应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每学年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又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其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式样)

学校:     院(系):    专业:    年级: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 族

身份证号码

政治

面貌

入学前户口

□城镇

□农村

家庭人口数

毕业

学校

个人

特长

孤 残

□是

□否

单  亲

□是   □否

烈士子女

□是□否

家庭通讯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家庭成员情况

姓名

年龄

与学生

关系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

(元)

健康

状况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学生本学年已获资助情况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其他情况:                

学生

本人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

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

经办人签字:

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民政部门信息

详细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区号)-




















附件2: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本人基本情况

姓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民族

身份证

号码

政治

面貌

家庭人均年收

     

学院

专业

年  级

在校联系

电话

学生陈述申请认定理由

                     学生签字:           

  注:可另附详细情况说明。

民主评议

推荐

档次

A.家庭经济一般□

 困难  □

陈 述 理 由

  评议小组组长签字:    

         

B.家庭经济困难 □

C.家庭经济特殊

困难  □

D.家庭经济不困

 难  □

认定决定

二级学院意见

经评议小组推荐、本院认真审核后,

□ 同意评议小组 

意见。

不同意评议小组意见。调整

         

工作组组长签字: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意见

经学生所在二级学院提请,本机构认真核实, □  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

□ 不同意工作组和评议小组意见。调整为:                  

负责人签字:

                         

               (加盖部门公章)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为维护宿舍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营造文明和谐的宿舍环境,提升学生住宿品质,依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有关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宿舍是指由学校提供基本生活设施,学生获得批准后交费入住的生活居住区域。本规定适合本校所有宿舍入住的学生。

第三条 经批准入住学生宿舍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使用宿舍的公用设备、设施、有权参与学生宿舍管理。

(二)有权向学校举报学生宿舍区内的违纪行为,有权就学生宿舍管理和学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向学校提出合理的意见和要求。

(三)有权监督学生宿舍管理人员执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批准入住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二)爱护室内外公共设施设备。

(三)节约用水、用电,按时缴纳超用水、电费。

(四)保持室内卫生与整洁,认真做好卫生大扫除。

(五)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条 学校定期开展“文明寝室”等评比活动,表彰文明寝室和先进个人。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进行综合评价、评奖、评优、入党等方面应考察该生在宿舍的行为表现、该生所在宿舍的整体状况,并听取相关人员意见。

第二章 入住、变更、退宿管理

第七条 入住

(一)凡取得本校学籍的学生,由各二级学院会同学生工作处宿管中心(以下简称宿管中心)统一安排住宿,统一编排床位,学生应服从安排。严禁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或在外留宿。

(二)入住学生必须根据规定按时缴纳住宿费。住宿费在每学年注册时按学校规定的标准以学年为单位收取。

(三)学校依照宿舍条件规定每间寝室入住人数标准并满员安排,宿舍楼内因故暂时空出的寝室、床位由宿管中心统一管理。学生必须按分配的房间、床位住宿,未经所属二级学院和宿管中心同意,不准擅自调换或强占床位。

(四)入住学生确定床位后,按所在的二级学院、班级、姓名统一填写床沿的铭牌,字迹清晰工整,严禁涂改、污损、撕毁铭牌。

第八条 变更

学生住宿的学生宿舍学年内一般不调寝变更,但因个人学籍变动、、宿舍维修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必须相应变更的,必须到二级学院及宿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变更,所涉及的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有关部门应当尽可能照顾学生利益,予以必要的帮助。

变更流程:个人申请—辅导员意见—二级学院学生干事意见—二级学院学管领导审批—学生工作处宿管中心审核。

第九条 退宿

(一)因休学、转学、退学、校内调整以及其它原因需退出宿舍的,应当办理退宿手续。

(二)下列学生应当退宿:身体、心理原因极不适宜集体生活的;个人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经协调无法解决的;违反学校宿舍管理规定,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

(三)学生退宿时必须在办理退宿手续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搬迁出寝室,迁出时必须将房间清理妥当,搬离室内所有个人财物。应当退出宿舍而未退出的,或应当办理退宿手续而未办理的,学校有关部门有权采取措施进行相应处置,所引起的损失由当事人本人自负。

(四)毕业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按时离校。若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规定时间离校或退宿时需暂时借住者,必须经二级学院批准,到宿管中心办理临时住宿手续,由宿管中心另行安排。毕业生离校必须将行李物品全部带走,遗留在寝室内的物品作无主处理。

(五)学生要在学年中途退宿(原则上中途不办理退宿),必须办理相关手续,但已缴纳的住宿费原则上不予退还。

第十条 校外住宿

(一)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学校不允许学生擅自校外租房住宿。

(二)对家住本市,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按《学校走读生审批表》办理走读手续,由家长签字并提供户口本或身份证明复印件备查。

(三)对非本市的学生,不允许校外租房住宿或借住亲友家,若因特殊情况确需校外租房的须由家长同意,办理走读生手续。

(四)学生及家长必须承诺在校外住宿期间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加强个人人身及财产安全的自我保护。

(五)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学生相关辅导员、二级学院应当掌握通讯联络方式,及时了解校外住宿学生的情况。

第三章 住宿规则

第十一条 纪律管理

(一)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基于安全考虑,学生宿舍22:30~6:00 期间大门关闭,如有特殊情况需在此期间出入,必须报告宿管员,由宿管员酌情处理并做好记录。严禁攀爬围墙外出,否则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学生有事不能在规定时间返校住宿,应及时办理请假手续。

(二)经各二级学院同意顶岗实习或勤工助学造成晚归的学生,

各二级学院统一汇总(注明学生姓名、性别、班级、楼栋号、宿舍号)交宿管中心备案,不作晚归处理。但原则上不能超过23:00。

(三)参加各社团组织活动的学生以及在各部门勤工助学或协助老师工作的学生22:30 应返回宿舍就寝,有特殊情况要推迟归寝的需报宿管中心备案。

(四)晚出、晚归学生须凭本人身份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登记后方可出入学生宿舍。无以上有效证件或因特殊情况晚归的学生,相关老师或辅导员电告宿管中心老师、宿管员予以确认。

(五)宿舍在午休和熄灯后必须保持安静,不允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高声播放音响、跳舞或进行其他课外文体活动。

(六)不允许在宿舍内和走廊上溜冰、打球、击球、拍球、踢球、摔瓶子等,以免滋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七)宿舍内不允许随意张贴大小字报、广告或在宿舍内外墙壁上刻划、涂鸦;或以不当方式(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双面胶纸等)布置宿舍墙壁、家具,违者承担全部清洁粉刷费用。

(八)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任何学生、单位或团体不得在宿舍区内从事租赁、修理、代售、代销、直销、上门派发推销等经营性活动及收费性服务活动。严禁校外勤工助学组织等中介代理活动和传销活动。严禁小商小贩、外卖人员进入宿舍内兜售物品或送外卖。

(九)严禁向窗外倒水、吐口水(痰)或乱丢(摔)物品。

(十)严禁在宿舍内饲养宠物。

(十一)严禁在宿舍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等活动。

(十二)严禁在宿舍传播、观看、收藏淫秽书刊和淫秽物品、音像制品。

(十三)严禁在宿舍起哄、酗酒、打架斗殴等。

(十四)毕业生宿舍原则上在毕业典礼后一周后关闭,毕业生应该在此期间搬离宿舍。

(十五)寒暑假期间住宿管理

1.学生寒暑假期间需留住学生宿舍者,必须于假期开始前一周向所在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报学生工作处批准,宿管中心备案。

2.寒暑假期间不开放学生宿舍,一般在寒暑假开始后两日关闭,切断水电,贴好封条。除值班人员、辅导员、维修人员外,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学生宿舍于下一学期开学前一天开放。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一)各宿舍楼大门设管理室,有权查验出入人员身份证件及所携带的物品。

(二)学生宿舍不同于一般私人居住场所,为维护学校及宿舍正常秩序,相关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执勤学生干部、保安、维修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安全、内务、维修等巡检时,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侵犯隐私为由予以阻扰,但相关人员进入宿舍时应当遵从必要的规范和礼仪。

(三)学生应当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重视管理部门给予的各类安全警示,提高自我保护和管理能力。学生应当自觉主动维护宿舍安全,劝阻、制止、报告有损宿舍安全和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四)学生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现金、电脑、手机、饭卡、存折、信用卡等)应妥善保管,因个人保管不慎遗失的,自行负责。学生带出宿舍的物品,值班人员有权进行盘查。

(五)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学生宿舍,男女生不准进异性宿舍。严禁留宿外人。对于擅自闯入宿舍者,由管理人员登记通报有关部门,当事者是学生的,予以通报直至纪律处分;当事者是外来人员的交学校保卫处处理。顶撞、辱骂、殴打及妨碍公务者,视情节予以处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六)同寝室或相邻寝室成员应当相互照应,发现异常情况或遇自然灾害、紧急事故时应当首先避险自救、互救,并尽快向宿舍管理人员或保卫部门寻求帮助。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七)基于消防考虑,宿舍楼所有通道应保持通畅,不可堆放杂物。学生应当主动学习并知晓楼内各种消防安全设施的位置、使用方法,并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消防演习。严禁私自挪动、损坏消防设施。

(八)学生宿舍严禁使用危害公共安全、易引起火灾的热得快、电烤炉、电磁炉、电饭煲、电炒锅、电暖气、电热毯、电热杯、电吹风(含1000瓦以上)等大功率用电器或酒精炉、煤炉、蜡烛。违者没收违规用品,取消当事人各类先进、奖学金评比资格,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落实不到个人的,由违规宿舍成员共同承担。违纪学生名单由宿管中心向各二级学院通报。

(九)注意防火。宿舍区及宿舍内严禁燃放烟花、鞭炮、焚烧废纸杂物;严禁生火做饭。

(十)严禁携带剧毒、易燃易爆易污染物品进入学生宿舍;严禁在宿舍藏匿管制刀具。

(十一)所有学生宿舍都需要交一片钥匙在宿管员处备用。

第十三条 公共设施、设备管理

(一)寝室和宿舍楼内统一配置的各类设施、设备均为公共财产,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不得私自拆装、改动,如有损坏应当及时到宿管员处登记报修,自然损坏或老旧的,由后勤服务部门负责维修、改善或者补充。由于使用不当而损坏的由学校维修,费用由责任人赔偿,如无法查明责任人,则由本寝室学生共同赔偿。人为故意损坏的,除赔偿外,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非经特别许可,寝室和宿舍楼内不得加放大型家具、家电。学生毕业时,由宿舍管理人员到各房间检查所配备的公物和设备有无丢失、损坏情况。若无丢失损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若有丢失损坏,要进行赔偿,否则,不予办理毕业手续。

(三)学生宿舍内家具应按学校规定统一摆放,不得随意移动位置,严禁学生宿舍进行私自装修。

(四)不得将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内,若因倒杂物造成厕所、

下水道堵塞或损坏的,相关修缮费用由该寝室学生承担。

(五)学生宿舍的门锁不得随意更换,若有损坏需要更换,须报宿管员联系维修人员更换。

第十四条 内务管理

(一)宿舍集体生活中学生应当自觉养成并维护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语言、行为、衣着应当得体,互相尊重生活习惯,和睦相处。

(二)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负责制度。每间寝室选定一名寝室长,由寝室长负责安排轮流值日,并负责检查、督促内务卫生和安全工作。寝室长应带领全室同学,遵守学校纪律,搞好宿舍内务管理,积极参加文明宿舍创建活动。

(三)寝室成员应当自觉整理好床铺、衣服、鞋帽、书籍等。每天由值日生负责打扫本寝室卫生,每周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寝室内必须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明亮,各类物品摆放整齐,墙壁无蜘蛛网,无涂损,不乱张贴,不乱钉、乱拉线、乱挂衣服,无积水,无脏物,无异味。各二级学院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评比。学生工作处组织的检查评比结果,作为各二级学院评优评奖的依据。

(四)宿舍楼除寝室以外的公共部位卫生保洁工作由保洁人员负责,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所有垃圾一律按要求袋装,并带至学校指定堆放垃圾的场所,不准乱倒垃圾、饭菜、污水、乱丢脏物。

(五)寒暑假开始前学生应将宿舍打扫干净,放假后应将私人贵重物品自行带走,寒暑假期间宿舍如有私人贵重物品遗失或损坏的,学校不负保管及赔偿责任。

(六)学校鼓励住宿学生积极参与党团活动、文化建设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创建文明校园,提升生活品位。

(七)各二级学院干事、辅导员要做好本学院、班级学生住宿安排、管理工作,教育学生自觉遵守本规定,学生宿舍管理情况作为干事、辅导员考核工作的一个重要指标和依据。

第十五条 水电管理

(一)学生应养成节约用水、用电良好习惯,做到人走灯熄,人离水停,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辅导员、宿舍管理员、执勤学生干部有权对浪费水电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二)禁止私拉乱接走廊和其他房间电线、网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一经发现,当场没收,并按《学校学生违纪处理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宿舍会客管理

(一)访客必须遵守本规定,访客仅限于家属。

(二)女生宿舍只限在宿舍楼大厅接待异性访客,非工作之需,男访客进入女生宿舍仅限于搬运重物及紧急必要的协助等情况。

(三)凡访客进入宿舍楼,须凭本人证件在管理室登记进入。访客如携带贵重或大件物品出入,应当主动登记说明,管理人员亦有权进行主动查验,遇异常情况时管理人员有权报学校保卫部门派员检查。

(四)访客一律不得留宿,一经发现,管理人员有权予以制止;访客身份不明或有其他异常情况,宿舍管理人员有权报学校保卫部门处理。

(五)访客和被访人应当举止得体,不影响同楼、同室其他成员的正常生活。

(六)访客和被访人应当尊重、配合宿舍管理人员工作,共同维护宿舍安全。

第四章 违纪、违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照价赔偿。

第十八条 对尚不足以构成校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宿舍管理部门应及时给予口头批评教育、警示、通报批评教育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档案是指学生从高考、中考录取入校到毕业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是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成长的真实记录。学生档案管理旨在对学生在校期间所形成的各种材料进行整理、归档,提供学生档案的查、借阅服务及毕业学生档案的转递、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为适应学校学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实现学生档案管理动态化、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学生档案的安全及管理的严肃性、连续性和完整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着为培养人才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学生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办法,维护学生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第二章 学生档案管理原则

第四条  学生档案由学生工作处安排学生档案管理员(专人)负责归档管理,各班级辅导员应积极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学校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辅导员学生档案收集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

第五条  学生档案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守保密纪律,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第六条  学生档案管理员对档案材料要及时收集、动态管理,据实立档,据实用档,对所收集的材料,一定要做到材料齐全,内容真实,签署完备。

第三章 学生档案归档内容

第七条 学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直接关系到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和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生档案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高考档案:含高职高专报名表、高中毕业生登记表、入团(党)材料等;学生党员材料暂交各有关支部管理,团员材料暂交团委管理,学生毕业前再归入档案;

(二)新生入学体检表;

(三)学生情况登记表;

(四)学生学籍变动材料:包括学生休学、停学、退学、复学的有关申请材料及文件;

(五)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种奖惩材料:奖励限校级及校级以上(含奖学金及各类先进个人奖励等);处分为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鉴定材料一并归入。

(六)学生在校期间党团籍材料:包括入团志愿书、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思想汇报、外调材料、预备党员考察表、转正申请和党组织对写过入党申请书的积极分子的鉴定等(入党、入团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在学生毕业前分别到本支部部、团委领取后归档);

(七)毕业生档案材料:包括毕业生登记表(须加盖学院公章)等。

(八)其他应当归档的有关重要材料

第四章 学生档案归档时间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应将本人高考、中考档案于一周内转至辅导员,由辅导员收齐后交学生档案管理员。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接收新生档案后,更换为我校统一印制的档案袋,根据班级、学号等对新生档案进行审核、整理、编号。新生档案的建档工作自新生入学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

第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各种校级奖惩材料及学籍变动材料,于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周内由辅导员送学生工作处档案管理员归档。

第十一条 学生入团材料由二级学院在学生毕业前到校团委领取后归入档案;学生入党材料由各二级学院在学生毕业前到组织人事处领取后归入档案。

第十二条 其他各类材料要及时收集,及时归档。

第五章 毕业生档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毕业生档案资料由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在学生毕业前整理交学生工作处学生档案管理员。学生档案管理员根据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开具的处理通知进行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

第十四条 毕业生档案处理方式

毕业生领取毕业证后,须到校企合作与就业处进行档案处理,非本人处理请出示委托书。

(一)就业单位能够接受毕业生档案且已经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可直接到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办理集中派遣,由学校就业处集中办理报到证后交学生档案管理员邮寄或毕业生来校领取;

(二)无就业单位或就业单位不能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处理档案:一是托管,在领取毕业证后到校企合作与就业处签订托管合同,学生档案管理员将为毕业生统一将档案托管到湖南省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毕业生以后如需移转档案可直接联系省就业指导中心;二是申请回原籍,申请回原籍的毕业生到校企合作与就业处进行登记,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到湖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毕业生回原籍报到证,学生档案管理员根据校企合作与就业处提供的原籍报到证地址办理毕业生档案转递手续。

第十五条 为方便学生就业,对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学生,经本人申请,根据国家有关就业政策,经校企合作与就业处批准可为其暂时保留档案2年。

第六章学生档案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归档的材料统一用碳素墨水或黑墨水书写,除传真件需复印存档外,一般不得用复印件代替原件存档。

第十七条 档案整理过程中,要将档案袋内有关材料名称填写到档案袋封面目录一栏内,材料名称要求填写完整、规范,并且保持内外名称一致、顺序一致,具体材料以时间先后为序。

第十八条 学生档案管理员要经常检查学生档案,防止火烧、虫咬、水湿、磨损、丢失、 混乱等现象。

第十九条 学生档案管理员如发生工作变动,应及时做好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工作处要完善档案管理硬件设施,提高档案保管与存放的条件,以确保档案管理的安全性及严肃性。

第七章 学生档案查(借)阅规定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或有关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借阅档案的,须批准同意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查(借)阅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借阅档案人员要遵守保密制度,不得私自复印、拍照,不得在材料上批注、打问号、划线、剪裁等。

第二十三条 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不得交给无关人员翻阅或自行转借,不得转交他人代为归还。

第二十四条 毕业学生档案,原则上只能查阅,若有特殊情况需借阅档案,必须经学生工作处批准。

第二十五条 校外单位因工作需要查阅学生档案时,必须由二人同时持单位介绍信,出具有关身份证明,说明查询内容及目的,经学生工作处批准后方可在校内查阅。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不得查阅档案。

第八章 学生档案管理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为了及时发现档案保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防患于未然,不断改进和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学校将对学生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补救;凡有违反有关管理规定而造成危害和损失的,要严肃查处。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处。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校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安全工作服从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安全管理是学校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妥善处理安全事件,为学生健康成长营造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坚持预防为主、保障安全的方针,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学校应该把学生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加强领导、高度重视、常抓不懈。坚持对学生开展法制教育,组织学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增强学生遵纪守法意识。

第六条 学校应通过课堂教育、报告会、主题班会等形式组织学生学习安全知识,根据社会、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传销、防校园贷、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不断提高学生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七条 学生处、保卫处、各二级学院应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和校园周边环境等特点,在大型文体活动和节假日多形式、有重点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患于未然。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各级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实行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防范,严格管理。

第九条 学校全体教职员工要树立安全思想,关心、爱护学生,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学生安全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在安全工作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校园稳定。

(一)学生不得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危害学院正常秩序的标语、传单和大、小字报;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有害信息;不得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集会等活动。

(二)学生不得参与非法传销活动;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和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学生不得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

(四)学生应遵守学校安全保卫工作有关管理规定,自觉遵守教学楼、实训室、图书馆、运动场、体育馆、食堂等公共场所管理制度,服从管理。

(五)学生在校内组织集会等大型集体活动,须按学校大型活动管理规定申报、审批,落实相关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活动安全。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守学生生活园区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寓)的正常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一)学生应积极参与学生宿舍(公寓)的安全值班,认真履行值班职责,维护学生宿舍(公寓)的安全。

(二)学生应采取相应措施妥善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本人离校期间,要将贵重物品带走或委托他人保管,防止被盗。

(三)学生在学生宿舍(公寓)内不得使用电炉、热得快、电饭煲等电器;不得在床上充电;不得私拉电源、将电线拉到床上;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焚烧废弃物;防止发生火灾事故。

(四)学生不得将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带入学生宿舍(公寓)内,预防意外安全事故。

(五)学生不得在宿舍养宠物,以免造成伤害。

(六)学生不得将外卖送入宿舍。

第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一)学生不得在校园道路上进行打球、滑冰等有碍交通安全的活动;不得拆迁、毁损交通标志。

(二)学生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辆须遵守交通规则,按交通标志缓速行驶;使用非机动车辆要依规行驶;未经学校保卫处备案,不得在校园骑乘摩托车、电动车等;所有车辆都要在指定地点停放。

(三)学生在校外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注意自身人身安全。

第十四条 学生要遵守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爱护学院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学生应积极履行参与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协助扑灭初起火灾等义务。积极参加消防安全教育活动,学习消防知识,提高扑灭初始火灾和自救逃生的技能。

第十五条 学生要增强实训、教学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实训室、实习基地(车间)的安全管理制度,所有实践活动应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确保安全。

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应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第十六条 学生要加强在校外人身、财产的安全保护。学生利用节假日外出旅游须自觉向家长报告,并负责自身安全;不得到河、塘等水域游泳,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十七条 学生发现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和各类治安灾害事故,应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或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保护现场,救助受伤人员,配合相关机关对案件或事故进行查处。

第四章 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或者伤害事故,事故和责任的认定、事故处理程序、事故损害的赔偿和事故责任者的追究,依照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生不遵守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公私财产损失的,学校将根据《学生违纪处理细则》给予纪律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赔偿。

第二十条 学校将对自觉遵守《学生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学院正常秩序,勇于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作斗争,成绩显著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学生工作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预防和处理条例

(2018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育教学期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应当坚持安全优先、多方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原则。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校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有关组织应当共同承担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保障学生人身安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机制,组织、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有关部门、学校共同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做好辖区内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维护学校周边环境安全,配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应当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积极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消除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方法和措施。

第七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第八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及时交流和反馈学生身体、心理、情感等方面的情况,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和保护。

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将委托情况告知学校,并保持与受托监护人、学生、学校的联系。

第九条 鼓励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及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费用不得向学生收取。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应当投保校方责任保险,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鼓励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投保学生意外伤害险等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应学生人身安全保障需求的险种。

第二章 学校预防职责

第十条 学校应当建立落实下列安全制度:

(一)落实以校长(园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生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具有从业资格的专职医务(保健)人员或者兼职卫生保健教师;

(三)建立食堂进货查验、采购索证、台账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体检;

(四)建立校园巡查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登记和管理;

(五)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工作责任制,加强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日常维护,设置消防安全标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未成年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七)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校学生管理制度,加强宿舍管理,做好住校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护工作,对违反校规擅自在校外住宿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八)有实验室的学校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注销等环节的管理,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防范措施进行检查;

(九)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十)其他安全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保障学生安全:  

(一)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安全措施保护学生人身安全,并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二)合理安排学生上下课时间和通行顺序,在易发生拥挤的通道、楼梯、场所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安排专人值守、巡查,防止拥挤踩踏;

(三)规划建设视频监控系统,视频监控信息保存时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但视频信息的使用不得侵犯个人隐私;

(四)购买产品和服务时查验产品标签、质量合格证或者服务提供者的资质证书,不得购买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和安全要求的产品、服务;

(五)组织学生参加实习、考察、劳动等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军事训练、文化娱乐和其他集体活动,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六)组织学生开展逃生、自救、互救演练;

(七)租用交通工具接送学生,应当查验驾驶证、交通工具合法有效证件;

(八)对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疾病不适宜参加特定教育教学活动的学生给予必要照顾,对其教育教学活动进行适当调整,发现学生有身体和心理异常状况时及时采取处置措施予以救护,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九)教职工患有传染病、精神障碍或者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整岗位或者作出其他处理;

(十)建立安全工作台账,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

(十一)其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室,配备心理健康教育教师,为学生提供心理咨询、辅导等服务。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制定教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对教职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培训,保证教职工掌握相应的安全救护常识,提高教职工安全救护指导能力。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学校或者学校周边区域存在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形或者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安全事故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禁止学校从事下列行为:

(一)组织学生参加应由专业人员从事的抢险等活动;

(二)将学校场地用于生产经营或者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三)在教育教学期间将学校操场等教育教学场所用于停放机动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殴打、侮辱、猥亵等伤害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职工发现学生遭受侵害或者可能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采取告诫、制止或者救护等措施,并报告学校或者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书面告知学校学生存在的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等身心健康情况。

第十八条 学生患有精神障碍或者患有传染病未经治愈,符合休学条件的,应当申请休学;未申请休学的,学校可以根据医院诊断结论作出书面休学决定。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学校作出的休学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主管部门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休学措施的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和设施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学校举办者应当及时维修、改造或者更换。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地方课程设置要求,将学生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根据不同年龄学生的认知能力、心理和生理特点,开展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网络安全、毒品预防、心理健康、防溺水、防性侵、防拐骗等安全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学生的金融安全知识及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自我防范意识,引导学生养成科学理性的消费观,防止不良校园贷款对学生的侵害。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共同促进学校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上下学时段,应当组织门卫和保安人员在校门口值守,组织教职工或者成年志愿者维护秩序;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幼儿,应当建立上下学接送交接制度。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校园欺凌预防和处理制度,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及时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校园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安排学生实习,应当建立健全实习管理制度。实习单位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符合劳动安全卫生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要求的实习环境和条件,并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参加跟岗、顶岗实习的,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当签订实习协议,实习协议应当包含学生安全保障条款,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对学生安全保障的责任和义务;属于未成年学生的,还应当取得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未签订实习协议、知情同意书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符合工伤保险条件的,实习单位应当为实习学生办理工伤保险。不得向学生收取或者从学生实习报酬中抵扣实习责任保险费用。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的生命和健康;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不得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得进行有损幼儿健康的比赛、表演或者训练。

第三章 行政机关预防职责

第二十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制度和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监督机制,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

(二)指导学校开展学生安全教育,建立教职工安全培训制度,组织、指导教职工安全知识培训;

(三)定期组织对学校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学用品、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

(四)制定学校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导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五)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制度和措施;

(六)指导、监督配备校车的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学校构建校园内部治安防控网络、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

(二)加强学校及其周边地区的治安工作,安装监控设施,有针对性地开展治安巡逻,在治安情况复杂的学校周边地区设置警务室或者治安岗亭,及时制止和查处扰乱学校秩序、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强学校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管理,设立交通安全标志,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车辆禁停、警示、限速标志,施划人行横道标线,在上下学时段维护交通繁忙路段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道路的交通秩序;

(四)加强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取缔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车,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五)协助学校开展治安、禁毒和交通安全知识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消防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做好校内消防工作,定期对学校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规范消防安全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协助学校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第二十九条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集中供应的饮用水、游泳场(馆)和其他生活设施的卫生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校落实疾病预防和控制措施,组织医疗机构和专业防治机构做好传染病、常见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教育的指导和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定期对学校食堂和校内及周边地区的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规划、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文化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下列情形及时进行处理:

(一)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学校周边地区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或者项目建设活动;

(二)依傍学校围墙搭建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学校门前及其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或者设置影响学生安全或者正常通行的设施设备;

(四)学校及其周边存在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

(五)在学校及其周边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未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六)在中小学校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营业性歌舞娱乐、互联网服务等不适宜未成年学生活动的场所;

(七)在学校周边进行有污染环境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和学生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

(八)在中小学校及其周边、中小学生上下学沿途的水域、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或未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及学校和学生安全的情形。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教育教学期间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护,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委托代理人、承保保险公司,并按照规定报告有关人民政府和主管该学校的教育部门。

第三十三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学校无法调查处理的,由有关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属于重大或者群体性伤害事故的,由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权限组织调查处理。

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学校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教育等部门和学校依法做好处置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负责事故处理的人员应当听取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的意见,告知事故处理的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有过激行为的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理人,应当及时稳定其情绪,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受伤害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参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有权了解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学校、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如实告知。

第三十六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根据双方自愿,可以通过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等调处机制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行政调解的,应当向主管该学校的有关行政部门申请。

行政调解应当有专人负责,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调解终结。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签订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和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申请人民调解的,应当向学校所在地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设立,免费调解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

第三十九条 承保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义务,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赔付。

第四十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下列违法方式表达意见和要求:

(一)侮辱、威胁、恐吓、故意伤害教职工、学生或者非法限制教职工、学生人身自由;

(二)在学校停放尸体;

(三)围堵学校或者进入学校扰乱教育教学活动;

(四)侵占、毁损学校房屋、设施设备;

(五)蓄意进行不实报道或者制造、散布谣言;

(六)其他违法方式。

第四十一条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引发社会治安问题,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劝阻过激行为,防止事态扩大;将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结束后十五日内,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和有关资料报送有关教育主管部门,不得瞒报、漏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未落实安全管理和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措施的;

(二)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三)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救护措施导致损害加重的;

(四)拒绝、阻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瞒报、缓报或者谎报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学校未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或者学校教职工不正当履行职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过错的,依法减轻学校的赔偿责任。

因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并无不当行为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因学校以外的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二)学生自杀、自伤、走失的;

(三)因学生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况,学生、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告知学校且学校无法预见的;

(四)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意外发生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扰乱学校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为:

(一)学校,是指政府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全日制的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

(二)学生,是指在前项规定的学校就读的受教育者;

(三)人身伤害,是指由于外因造成人的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以及其他影响身体健康的损伤;

(四)教育教学期间,是指在校内与教育教学相关的活动期间,寄宿学生住宿期间,乘坐校车上下学期间,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期间;

(五)学校举办者,是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群众团体以及民办学校的出资人。

第四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学校举办的培训班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和处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23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湖南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同时废止。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年 第   学期)学生综合考评量化评分及鉴定表

学院:           班级:            学生姓名:          学号:                  辅导员:          

项目

基础得分(70%)

加减分事项(30%)

加减分明细自评

班级复核得分

辅导员审核得分

综合得分(基础得分70%+辅导员审核得分*30%)

德30分

基础得分21分

1.政治立场坚定;
  2.注重思想政治理论学习;
  3.积极参加选举等民主政治活动;
  4.关心国内外时事政治,有一定辨别是非能力;
  5.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识大体,顾大局,自觉遵守和维护公共秩序。

一、加分项:

1.获评学校“先进(优秀)集体”(班委会或团支部或学生组织)所有成员每人次加3分;

2.获评学校“先进(优秀)个人”,每人次加5分;

3.担任校级、二级学院主要干部加5分,普通干部加2分;担任班长、团支书加3分,其它干部、寝室长加1分;担任社团或协会会长加3分;

4.积极要求入党,参加党校学习的加1分,优秀学员加1分,被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加1分,成为预备党员加2分;

5. 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学期内没有任何违反校纪校规加2分。

二、减分项:

1.无故不参加学校、二级学院政治活动(如升旗仪式、主题讲座等)每次减3分;
  2.发表损害民族团结、反动、错误言论,侮辱国家、国歌、国旗等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每次减10分;
  3.故意损坏学校公共设施设备,每次减5分;
  4.在任何媒介上发表有损学校形象、声誉的言论或行为,造成恶劣影响每次减10分;
  5.打架斗殴,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每人次减5分。
  6.带食物、穿拖鞋、背心进课堂每次减2分。

7.受到全校、二级学院通报批评,每次减3、2分;
  8.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减5、10分;

9.受记过或以上处分,德育分考核为不合格(低于18分)。

10.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个人的行为,德育考核为0分。

智30分

基础得分21分

1.认真完成各项学习任务,无挂科现象;
  2.符合学校校风、学风建设要求,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不作弊。

一、加分项:

1.参加学校“征文比赛”、“知识竞赛”、“技能竞赛”、“演讲比赛”等获奖加1-3分;
  2.
通过英语三级加两分,通过英语或者德语四、六级加5分、10分;
  3.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0、5、3分;国家一类技能竞赛、创新创业大赛等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加15、12、10分,不重复加分;获得发明专利加10分。

二、减分项:

1.无故旷课,每课时减1分,迟到或者早退二次减1分;            

2.本学期出现课程挂科,出现一科减5分,以此累计;

体10分

基础得分7分

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活动,体质测试达到标准,有强健的体魄。

一、加分项:

1、参加校内体育赛事者每人次加1分,获冠、亚、季军分别加3、2、1分;
  2、参加市级、省级、国家级体育赛事获得名次者依次加3、5、10分。

二、减分项:

1.不参与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体育活动,每次减1分。

美10分

基础得分7分

1.待人文明、热情诚实守信,举止文雅,谦虚谨慎。
  2.尊敬师长,尊重他人,尊老爱幼,乐于助人,同学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
  3.男女交往得体,文明大方。

一、加分项:

1.做好事受社会、学校、二级学院通报表扬每人次加10分、5分、3分;    2.拾金不昧或见义勇为者一次加5分。

二、减分项 :

1.在公共场所举止不文明,说脏话造成不良影响每人每次减2分;
      2.不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违纪及舞弊每人次减10分;

3.在上课、集会时吸烟或在校内吸“游烟”每次减3分。

劳10分

基础得分7分

积极参加劳动、培养吃苦耐劳意识

一、加分项:

1.宿舍卫生评比获得优良寝室的成员每人次加2分;

2.参加2次及以上公益劳动加2分,每再增加1次加1分。

二、减分项:

1.本学期没有参加公益劳动减5分;

2.不服从安排打扫教室卫生每次减2分;

3.学生宿舍卫生检查脏乱差,寝室成员每人每次减3分。

其它10分

基础得分7分

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和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一、 加分项:

1.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文艺活动,每次加1分,取得名次再加1-2分;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每次加2分,受到表彰再加1分;                              

二、 减分项:

1.不热心二级学院、班级活动减3分;

2.未经请假晚归、夜不归宿,分别每次减1、5分;

3.缺勤应参加的校、二级学院、班级活动分别每次减3、2、1分。

总分

辅导员评语: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名学生培育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落实学校“三名”工程建设要求,坚持面向全体学生、有教无类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以学生为中心,突出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个性特长和社会影响,遴选培育对象,分类培养,努力探索“名学生”培育的新途径,培养一批能够适应社会需要、综合素质较高、特点突出、表现优异的名学生,开创我校人才培养工作新局面,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名学生”培育工程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围绕“五个物院”战略目标,全面实施“名学生”培养工作,打造个人成长快、社会有影响的名学生,提升学院整体形象,更好地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为实现“中国梦”作出积极贡献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 “名学生”培育工程坚持“统筹规划、分块管理、分类施策、因材施教、团队培育、择优选拔、过程优化”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组建 “名学生”培育工程实施工作机构,成立“名学生”培育工程实施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任组长;由学校分管学生工作、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名学生”培育模式

第五条 “名学生”培育分五种类型,分别为管理类、学习类、技能类、体艺类、公益类,每种类型接纳学生人数上限为60人,由学生工作处(负责管理类)、团委(负责体艺类公益类)、教务处(负责学习类技能类)进行分块管理,负责统筹规划、组织协调、把关审核、考核督导。由相关二级学院成立培育团队进行具体培育工作。其他相关工作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 组建培育团队。学生工作处、校团委、教务处下达培育对象名单,各二级学院为本院“名学生”培育对象指定指导老师、制定培养方案、组建培育团队,实施培育。通过“上下结合、条块结合、点面结合”,全面推进“名学生”培育工程实施。

第三章 “名学生”培育对象的遴选

第七条 “名学生”培育对象基本条件:思想品德好、学习成绩良好、有一定特长、发展潜力大。

第八条 “名学生”培育对象的遴选以学生的能力特长、个性特点为中心,注重管理能力、学习能力、专业技能、体艺特长和热心公益、乐献爱心等方面的成绩和潜力,在大一学生的第二学期开展组织选拔培养工作,采取学生自荐和辅导员推荐的方式报名,原则上每个学生只能报一个培养类型。

第九条 由“名学生”培育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报名推荐情况,提出培育对象初步名单,报学校“名学生”培育工程实施领导小组审批后,对培育对象实施培育。

第四章 “名学生”培育措施

第十条 培育团队要为每位培育对象制订二年期培育计划方案,建立档案,确定培育目标,对成长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并开展延伸管理,做好培育对象毕业三到五年后的跟踪调查。学生处、团委、教务处分块负责部门要在各二级学院的配合下,适时调度协调各团队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整合教育资源,为“名学生”的培育提供相应政策。二级学院应针对所负责的培育类型,加强对校内指导老师的管理,并经常邀请相关专家或专业指导机构为他们的成长提供指导。针对不同培育类型培育需要,实训室、图书馆、练功房、体育馆的设施设备应优先“名学生”培育团队使用。

第十二条 积极为“名学生”培育对象提供各种培训、社会实践、学习交流、比赛竞赛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第十三条 让纳入“名学生”培育类型的学生拥有相应学习自主权,为他们提供充分的自主学习的时间和空间。相关二级学院、实训中心应积极提供多媒体教室、实训室等场地以满足“名学生”学习成长要求,要给他们创设最佳学习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名“星”评比表彰活动。在名学生培育对象中开展各类“星”号评选活动,评选一批名“星”,并进行表彰奖励,以评促培育、促成长、促成才。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名学生”交流汇报会,举办成果展,加大“名学生”宣传力度,树立典型,营造“相互激励、人人成名”的良好氛围。

第十六条 对“名学生”培育努力实行“三从二尽”:培育过程从严、从难、培育效果从长远看影响和成长;学校尽可能满足培育团队的需求,培育团队尽最大能力满足学生的需求。

第五章 “名学生”培育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加大奖惩力度,完善奖励评价机制,形成既重结果又重过程的全程奖惩体系。明确以学生成长成才和社会影响力为培育目标。实行以培育团队为单位的捆绑式评价机制,团队指导老师平时超出工作量的工作可通过课时费等给予合理补偿;考核结束后,一次性地兑现奖惩制度和表彰政策,对取得突出成果的指导老师给予奖励;对没有完成预期目标的团队采取公开批评和扣减相关指导经费的方式进行惩罚。

第十八条 各类型培育团队每年对“名学生”培育对象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方式以成绩展示为主,主要考查学生的成长情况和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培养期内,没有达到预定的成长目标和工作要求,“名学生”培育对象不再纳入学校“名学生”培育计划。

第十九条 给予“名学生”培育一定经费支持,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名学生”培育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学生工作处要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二级学院等参加的工作联席会议,研判工作,推进培育,及时总结经验,推广示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成长金钥匙素质拓展工程

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促进我校大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提升其专业素养和人文素养,提高其社会适应力和就业竞争力,拓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在我校学生中实施“学生成长金钥匙—素质拓展工程”。

第二条 组织机构

(一)为保证实效,成立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思政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成员。

(二)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校团委,由团委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处长、学生处处长、实训中心主任、各二级学院(部)院(部)长、书记担任副主任,校团委副书记、干事、各二级学院团总支书记担任成员。

第三条 社团设置

根据学校现有条件、学生实际需要以及《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社团(协会)管理办法》规定设置社团。

第四条 实施对象

本管理办法面向全校学生实施,原则上大一新生必须加入一个协会,学习时限为一学年,大二以上学生自愿参加。

第五条 学生加入社团流程

(一)新生入校期间,校团委将对本学年所有社团情况在新生入学教育期间进行公布。

(二)各社团在校内招新,社团与学生可进行双向选择。

(三)各社团指导老师到教务处进行后台操作,对已确定的招新名单进行网上先选。

(四)未进入先选名单的学生由校团委与教务处共同组织网选。

第六条 学生成绩评定

(一)总计2个学分,每学期分别为1个学分。每学期末,由指导老师通过考试、考核,结合平时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二)社团学生凡参加各级各类比赛获奖,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学分置换。

(三)校级学生干部参加校团委组织的大型活动表现突出者,按每部门每学期不超过2个名额,由校团委或学生处出具证明,可进行学分置换;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参加校团委组织的大型活动表现突出者,按每学期每学院不超过8个名额,由二级学院出具证明,并经校团委审批,可进行学分置换。

(四)其他可以置换学分的情形

第七条 社团指导老师管理

(一)遴选条件

1、思想品德好,敬业精神强,具备指导相关社团的能力。

2、原则上每个社团配备1个指导老师,不超过2个。若有2个指导老师,确定其中一名为组长,全面负责社团指导工作。

(二)产生原则

采取自愿报名与学校指定相结合,校内产生与外聘相结合,以校内产生为主。

(三)待遇

社团人数原则上不低于20人,不高于60人(特殊社团需调整人数,必须提前向校团委提交情况说明并通过审批)。指导次数每学期不低于5次,折算10个课时(校外指导老师折算20个课时);指导次数高于10次,折算15个课时(校外指导老师折算30个课时)。

(四)职责

1、制定社团章程、学年指导计划及实施方案,在每学年开学前2个月报校团委,经校团委同意并办理社团注册手续后,方可成立或开展活动。

2、指导社团开展相关学习及活动。每学期初上报社团学习、活动的场地、时间,由校团委统筹安排。妥善、合理安排指导时间,不得与正常上课和学校大型活动相冲突。每周二、周三晚自习为社团活动时间,其他晚自习均不开展社团活动,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至少3天向校团委提交申请,并通过审批,才能开展活动。

第八条 奖励办法

(一)社团及社团学生奖励办法

1、每学年末进行社团评优,评选优秀社团、优秀组织者、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成员,其中优秀社团、优秀组织者颁发奖状与奖金,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成员颁发证书与奖品。

2、社团学生在校内外竞赛活动中获奖,按学校奖励文件予以奖励。

3、社团获得各级荣誉,按学校奖励文件予以奖励。

(二)社团指导老师奖励办法

1、领导小组和校团委负责对协会指导老师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每一学年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社团指导老师总数的25%评选校级优秀社团指导老师。

2、指导老师获得各级优秀指导老师称号的,按照学校奖励文件予以奖励。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共青团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成长之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指导思想

根据党的教育方针,为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在全国高校思政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讲话精神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实现“三全育人”理念,全面提升我校学生的综合素养和创新能力,以“三名工程”之“名学生”培育为统领,实施大学生成长之“锚”工程。

第二条 组织机构

(一)为保证实效,成立大学生成长之“锚”工程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担任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校团委、图文信息中心、科研处、校企合作与就业办和各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

(二)领导小组下设大学生成长之“锚”工程办公室,办公室设学生工作处,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三)大学生成长之“锚”工程办公室下设认证中心,由各二级学院学管干事和团总支书记担任认证中心主任。

第三条 实施及认证考核方式

(一)每个学生每学期建一张大学生成长之“锚”工程“锚”卡,以班为单位进行集中统一保管,实施情况及认证登记记入“锚”卡;

(二)各班级成立大学生成长之“锚”工程认证小组,辅导员担任组长;

(三)对学生实施情况进行每学期一小结一认证、每学年一评选、三年一评价。

第四条 实施对象

本管理办法面向学校2022级及以后的所有学生。

第五条 实施及结果运用

(一)大学生成长之“锚”工程系列活动实施见附件;

(二)大学生成长之“锚”手册认证结果资料归入学生档案;

(三)大学生成长之“锚”认证结果作为学生综合考评、奖、助学金和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锚”卡认证项目

(一)三年期间最少参加一次校级以上专业技能比赛、创新创业创效大赛或学科竞赛;

(二)三年期间最少阅读50本中外经典名著;

(三)三年期间最少观看50场经典电影;

(四)三年期间最少认识30名老师和150名同学,并与他们有近距离的沟通和交流;

(五)三年期间最少学会一种终身受用、自己喜爱的体育运动;

(六)三年期间最少参加一个社团,积极参加学校公益劳动和组织或参与一次社会实践活动;

(七)三年期间自我或帮助同学纠正一个较为顽固的缺点;

(八)三年期间最少为学校、为班级、为同学提出一个创新创意点子或主意;

(九)每年在父母生日时写一封信或送一件礼物;

(十)提倡独立思考,每年完成一篇较高水平的政经论文或调研报告或读书心得。

第七条 “锚”卡内容及认证程序

(一)用于记载我院大学生在学习期间对提高自身综合素质产生积极作用的重要经历及取得的主要成绩,不包括课堂教学成绩;

(二)主要记载学生的经历和客观表现,一般不作主观评价。所参加的活动需注明是“组织”还是“参与”,表格的设计以学期为单位,因此填写时应根据我校每学期来填写。

(三)在每学期未或第二学期开学初,由学生本人根据“锚”卡所列栏目内容进行如实填写,提供相应佐证材料交班级认证工作小组进行认证,统一提交大学生成长之“锚”认证中心盖章方为有效。

(四)大学生成长之“锚”认证中心每学期在班级认证小组认证后,对锚卡认证页认证一次(加盖专门的认证章)。

第八条 大学生成长之锚工程的实施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大宣传力度。“锚”卡认证的结果关系到每个学生的切身利益,因此,要加大大学生成长之“锚”系列活动实施方案的宣传力度,引起学生的高度重视,让每一位学生了解开展评价的目的和意义。

(二)大学生成长之“锚”系列活动实施由学校大学生成长之锚工程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协调,各部门通力配合,促使评价结果得到较好的运用,真正发挥认证工作在我校推进素质教育中的作用。  

(三)规范认证程序,做到认证人员、过程、结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师生监督。  

(四)及时总结,不断完善认证方法。在锚卡认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和总结,提高认证体系的实用性。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班风建设,根据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于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优异的学生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依据本办法给予表彰与奖励。

第三条 学校对于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与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 评选项目及指标

第四条 学校设立的学生先进(优秀)集体包括优秀学生会(二级学院)、优秀思政会(二级学院)、学生组织优秀部门、优秀班级、军训优秀连队、文明寝室、先进团总支、先进团支部、先进社团(协会)等。

第五条 学校设立的优秀个人包括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学习标兵、优秀助理辅导员、军训标兵、物院之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优秀社团干部、优秀社团成员等。

第六条 除以上评选项目外,如有在道德风尚、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学生集体或者个人,学校另行组织评选。

第七条 学生先进(优秀)集体、优秀个人的评选指标

(一)优秀学生会(二级学院)2个;

(二)先进团总支2个;

(三)优秀思政会(二级学院)2个;

(四)校学生会、二级学院学生会、校团委、二级学院团总支、校思政会、二级学院思政会、校宿管会的优秀部门为各自组织所辖部门总数的10%;

(五)优秀班级为各二级学院班级总额的10%;

(六)先进团支部为二级学院班级团支部总额10%;

(七)文明寝室为学生寝室总额的1%;

(八)军训优秀连队评选指标为学校军训连队总额的10%、军训标兵评选指标为参加军训学生人数的10%;

(九)优秀学生干部为各学生组织、各班级干部人数的10%;

(十)优秀学生按符合评选条件的学生人数确定;

(十一)优秀团干为各级团组织干部人数的10%;

(十二)优秀团员按符合评选条件的团员人数确定;

(十三)先进社团(协会)按照《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成长“金钥匙”素质拓展工程实施管理办法》确定。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八条 优秀学生会、思政会(二级学院)的基本条件

(一)在政治建设、组织(队伍)建设、制度建设、作风建设等方面表现突出;

(二)组织成员团结协作,运行情况良好;

(三)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活动有特色、有创新、有影响和有效果;

(四)积极支持、配合和参与校学生会(思政会)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先进团总支的基本条件

(一)带领全体团员青年,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执行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经常开展时事政策学习等教育活动。

(二)工作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总结。对所属团支部管理严格、规范,能抓典型、树典型,学习风气浓厚,倡导时代新风。

(三)能够充分发挥党的助手和桥梁纽带作用。经常向同级党的组织汇报工作,取得支持。“推优”工作细致、深入、成效大。总支成员经常关心广大同学的学习、生活情况。

(四)总支机构健全,人员齐备,组织生活经常化、制度化。

(五)积极完成校团委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工作绩效突出。

(六)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项活动并取得实效,同时应有详细活动的资料。

第十条 学生组织优秀部门的基本条件

(一)部门工作认真负责,能够按时高质量的完成上级组织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部门工作主动积极、工作手段、工作方法有创新;

(三)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其他部门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部门成员团结协作,凝聚力强;

(五)没有发生下列情况:

1、部门成员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含通报批评)的;

2、部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弄虚作假,损坏学生组织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3、因工作失职未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4、部门成员出现有损学生干部形象的。

第十一条 优秀班级的基本条件

(一)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同学的班委会,班委会、团支部团结协作,能把思想建设放在班级建设的首位;

1、能定期召开班委会和班会,布置日常工作,并能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

2、每学期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重点、有措施,成效明显;

3、班委会能主动向辅导员反映同学们的思想、学习、生活的情况及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

4、班委会干部能以身作则、坚持原则,能关心并帮助同学,敢于制止不良现象。

(二)有良好的学习风气,积极的学习态度,严谨求实的良好学风;

1、全班同学的学习目的明确,能尊重教师,积极配合任课教师的教学工作,经常组织同学就学习中的问题开展讨论和交流;

2、遵守学校秩序和校纪校规;

3、班级无考试作弊现象;

4、学年全班平均到课率不低于95%。

(三)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朝气蓬勃、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1、全班同学能崇尚科学,尊师爱校;

2、能自觉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无损坏公物和破坏环境卫生现象;

3、学年内全班同学无人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

4、同学之间能互助友爱,乐于助人,礼貌待人,无打架、骂人、抽烟、酗酒等现象。

5、全班同学积极参加星级寝室评比活动,无寝室卫生不合格现象,无因违纪被通报批评的寝室。

第十二条 先进团支部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锐意开拓进取,按照团委的工作安排,经常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各类活动,组织凝聚力强。

(二)支部组织机构健全,团支部具有战斗力、号召力,团的工作充满活力。

(三)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各项支部活动并取得实效,同时应有详细活动资料。

(四)积极参加学院和校团委组织的各类活动,且表现突出。

(五)支部全体成员积极履行团员义务,无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素质、政治觉悟高;

(二)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生活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遵纪守法,学年内无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好。本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合格,学年课程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都在班级前30%以内;

(五)工作认真负责,有大局意识和奉献精神,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完成任务好,工作成绩突出;

第十四条 优秀团干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带头自觉学习党的政策、方针,学习团章和团的知识,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组织能力。

(二)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以身作则,克己奉公,助人为乐,团结同学,尊敬师长,在团员青年中起表率作用。

(三)刻苦学习,文化成绩排名在全班前30%,且无不及格科目。

(四)主动积极,认真负责,能力突出,绩效显著。

(五)综合测评成绩为优秀。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思想素质、政治觉悟高;

(二)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生活习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助人为乐,热爱劳动,勤俭节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体育锻炼和文体活动,在同学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遵纪守法,学年内无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好。本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选修课)成绩均在80分以上,其中选修考查课程成绩良好,学年课程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都在班级前15%以内(同等条件下,技能竞赛获奖者优先);

第十六条 优秀团员的基本条件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仰。

(二)严格遵守团章,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严格要求自己,发挥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组织活动,表现突出。

(四)文化成绩、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在全班前50%,无不及格科目。

第十七条 优秀毕业生、学习标兵、优秀助理辅导员、军训标兵、物院之星等评选条件以学校文件或者具体通知为准。

第四章 评选、审批及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先进(优秀)集体、优秀个人的评选、审批;

1、集体或者个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2、根据评选基本条件制订量化指标细则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选优秀学生会、思政会(二级学院)、军训优秀连队;由校团委组织评选“先进团总支”、先进社团(协会);

3、根据评选基本条件由各学生组织的主管单位组织评选学生组织优秀部门、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

4、根据评选基本条件制订量化指标细则由各二级学院组织评选优秀班级、先进团支部;

5、根据评选基本条件由各班级和学生组织分别评选优秀学生和优秀团员;

6、评选结果分别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7、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九条 先进(优秀)集体、优秀个人一般安排在每年的四月份组织评选,每年“五四”期间学校隆重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条 对于先进(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的表彰奖励由学校下发表彰决定文件,对先进(优秀)集体颁发奖状、奖励500元奖金;对优秀个人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等。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受表彰奖励的先进(优秀)集体和优秀个人记入集体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与奖励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负责解释。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

评选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的评选、评定工作,确保过程公开、结果公平公正,达到激励全体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健康发展、全面成才的目的,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要求

第二条 思想品德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诚实守信,乐于助人,道德品质优良。  

第三条 学业及其它条件、要求

第一节 国家奖学金

(一)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第五年的在校学生。  

(二)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在各二级学院排名前三。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给我校的指标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在校生数占全校在校生数比例进行分配。原则上每个二级学院至少一名。但是,当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给我校的指标名额不足以达到每个二级学院分配一名指标时,则采取按全校有参评资格的年级所有同学综合成绩平均分排序(考查科目不计总成绩,但均需在优良等级以上),自从高分到低分的办法确定,但每个二级学院最多不能超过一名指标。

(三)学习成绩优秀但学习成绩或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全校排名前十,但在道德风尚、技能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的学生。

其中“特别突出表现”是指:

1、在道德风尚、社会实践方面特别突出表现是指学生个人或者集体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且经学校认可的;

2、在技能、学术科技竞赛方面特别突出表现是指学生个人或者集体在全省专业技能竞赛、课外学术或科技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以上奖励;

3、在创新发明方面特别突出表现是指学生个人或者集体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

4、在体育竞赛方面特别突出表现是指学生个人或者集体在参加国家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或者集体项目前二名以上成绩或三等奖以上成绩;

5、在文艺比赛方面特别突出表现是指个人或者集体参加国家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上述五方面以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资料。

(四)积极自愿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内励志岗位义务劳动。

第二节 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申请者须是我校全日制三年制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和五年制高职第五年的在校学生。

(二)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班级内位于前10%,前10%无法评出的,可以扩展到前20%(含20%)。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可以扩展到前3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参照国家奖学金“特别突出表现”执行;根据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度下达给我校的指标名额,按各二级学院在校生数占全校在校生数比例进行分配;

(三)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或者通过认定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积极自愿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校内励志岗位义务劳动。

第三节 国家助学金

(一)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三等,分别是一等助学金4000元每学年;二等助学金3000元每学年;三等助学金2000元每学年。

(二)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要求: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三)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规定分两个学期发放。

第四节 学校奖学金

第四条 学校奖学金等级及奖金设置:

1、特等奖学金:奖金2000元;

2、甲等奖学金:奖金1000元;

3、乙等奖学金:奖金500元;

4、丙等奖学金:奖金300元;

第五条 学校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对于技能竞赛或其它方面特别优秀的,经过学校批准,也可不受下列限制),评定要求如下:

(一)特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1‰;要求德、智、体、美、劳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5%,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须在90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5分,考查课成绩为优秀。

(二)甲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2%;要求德、智、体、美、劳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0%,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须在8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82分,考查课成绩为优秀。

(三)乙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3%;要求德、智、体、美、劳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15%,而且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须在82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8分,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

(四)丙等奖学金:比例不超过学校学生总人数的4%;要求德、智、体、美、劳综合考评成绩在班级排名前20%,而且学期考试课平均成绩须在78分以上,单科成绩不低于75分,考查课成绩均为良好及以上。

第三章 申请和评选评定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为组长的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评选评定领导小组,对评选评定的学生材料进行审核审批。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选评定时间以当年上级下达的文件或者通知为准(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11月),以本办法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进行申请和评选评定。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评选评定时间以上级下达的文件或者通知为准(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0月-11月),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要求,向各班辅导员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各二级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等级认定,学生工作处资助中心进行审核,确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评定等级,经为期一周的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选评定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审批完成后报湖南省教育厅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九条 学校奖学金的评选评定

(一)三年制高职一年级第一个学期和三年级第二个学期、五年制高职一年级第一个学期和五年级第二个学期不组织评选评定工作。

(二)在每学期的第四周前,学生工作处下达对上一个学期学校奖学金的评选评定通知;

(三)在每学期的第五周前,各二级学院、辅导员完成学生的前一个学期的课程成绩的核定工作;

(四)在每学期的第六周前,学生提出申请并上交《学校奖学金审批表》(见附件二);

(五)在每学期的第七周前,辅导员组织学生、学生干部进行民主评议,完成德、智、体、美、劳综合考评成绩的核定工作,公布初选名单,征求师生意见;

(六)在每学期的第九周前,各二级学院完成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报学生处审核;

(七)在每学期的第十周后,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完成后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评选评定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第四章 评审工作要求

第十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均分,接受财务、纪检监察审计的检查与监督。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学校奖学金的评选评定有异议的师生,应以真实姓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生工作处反映。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应加强对国家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评定工作的审核,应对照条件严格把关,各二级学院对各班级民主评议的名单进行初审,按当年学院评选文件或者通知要求,上报受助受奖学生材料。对出现问题较多的二级学院进行批评;各二级学院应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各二级学院和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助学金获得者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奖助学金真正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对铺张浪费者应进行教育批评。

第十三条 在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已享受的助学金,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伪报获奖评优情况,骗取奖励的;  

(二)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奖励、资助的;  

(三)违反校纪校规,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通报批评二次以上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行为不端,有悖于《学生管理制度》者;

(五)不愿参加社会实践服务和校内实践岗位义务劳动者;

(六)平时吃穿方面高消费,沉迷于上网吧娱乐、抽烟、酗酒;

(七)违反社会公德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文化奖学金评定办法》同时废止。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参加各类竞赛奖励办法

2019年12月27日修订)

为了鼓励广大学生积极参加各类专业技能、文化、体育、艺术类竞赛,充分展示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形成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研的良好氛围,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制订以下奖励办法。

第一条 学生参加专业技能比赛赛事类别及界定

学生参加的各类赛事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赛事:主要是指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级各类技能竞赛,如世界、国家、省级学生专业技能大赛和由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但在职业教育界公认的各类赛事,如“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黄炎培创新创业大赛以及包括大学生物流设计大赛在内的由教育部财政部“质量工程”支持的系列赛事等。

二类赛事: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教(行)指委、一级协会(学会、学术组织)等非政府部门举办省级或以上范围内的竞赛。

第二条  赛事级别的认定:以学校文件、比赛通知(邀请函)或获奖证书上的公章为依据, 如省部级奖励要以省委或省政府或部委的文件来认定为省部级,其它级别以此类推。其中,由教育部、教育厅举办的一类赛事,视同国家级、省级;由教育部行(教)指委或国家一级学会(行业协会)牵头举办的二类赛事,视同省(部)级;省职成教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省一级学会(行业协会)牵头举办的二类赛事,视同市厅级。

第三条  原则上,举办方是指发文的文号单位,非文号单位不认定为举办方。

第四条 学生参加专业技能竞赛奖励标准

一类赛事个人奖励标准(获奖项目参赛选手:元/人)

一类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8000

4000

2000

省(部)级

1500

800

600

市(厅)级

500

400

300

院级

300

200

100

1.通过竞赛出线参加上一级比赛的获奖项目,奖励不重复计算,只按最高的一项计算。

2.获得一类国家级赛事二等奖以上奖励的学生,可以作为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的优先条件之一。但国家奖学金,一般只考虑排名前两位的学生。

3.凡是每年有一类赛事(官方)技能比赛的专业原则上不鼓励学生参加二类赛事(非官方)的技能竞赛;对于暂时还没有一类赛事(官方)技能比赛的专业,经学院批准每年可选择参加一次二类赛事(非官方)的技能比赛,学院可以报销参赛报名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条  学生参加各类体育类、群众性人文素质类、文娱类竞赛赛事级别的界定

1.体育类赛事级别的界定:

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或中国大学生体育协会举办的在职业教育界已被公认和制度化的赛事可视为体育类国家级;

由湖南省体育局、教育厅或湖南省大学生体育协会举办的在职业教育界已被公认和制度化的赛事可视为体育类省(部)级;  

其他依此类推。

2.群众性人文素质类、文娱类活动赛事级别的界定

国家级:指由学校团学部门推荐参加的国家政府职能部门(如教育部、科技部、文化部等)及共青团中央等举办的在职业教育界已被公认和制度化的全国性竞赛(如:全国青年艺术大赛等)。

省(部)级:指由学校团学部门推荐参加的省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如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等)及团省委等举办的全省性或跨省区的在职业教育界已被公认和制度化的各类竞赛(如湖南省青年艺术大赛等)

其他依此类推。

第六条 学生个人代表学校参加体育类赛事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金额单位:元/项)

级别

第一名

第二名

第三名

第四名

第五名

第六名

国家级

4000

2000

1500

1000

800

600

省(部)级

1000

800

600

1.对于团体类项目,按照个人项目上浮30%标准计发奖励。

2.集体项目中替补运动员奖励金额减半。

3.同一项目年度内多次获奖,按年度的最高级别的比赛名次奖励。

4.参加竞赛的参赛队(作品)达到6个(含6个)以上,按以上奖励标准执行;参加竞赛的参赛队(作品)少于6个时,按照50%的受奖面计算,奖励标准按照上述奖励标准的50%计算。如:共4支队伍参加比赛,则第3名、第4名没有奖励,第1名、第2名的奖励按照标准的50%计算。

第七条 学生个人参加各类学生群众性人文素质类、文娱类活动赛事奖励标准(金额单位:元/项)

级别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4000

2000

1500

省(部)级

1000

800

400

1.对于团体类项目,按照个人项目上浮30%标准计发奖励。

2.参加竞赛的参赛队原则上按参赛队伍的50%、最多不超过60%受奖面进行计奖,如果受奖面超过此比率,则按本条规定的办法重新核定奖励。即前10%、20%、30%的比例核定为一、二、三等奖。

3.对于本类项目,凡规定不明确的,参考第六条3、4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获奖等级设置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按获特等奖对应上表中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获一等奖对应上表中二等奖,依次类推进行奖励。如设置为第一至八名的,按获第一名对应上表中一等奖标准进行奖励,获第二、三名对应二等奖,获第四、五、六名对应三等奖进行奖励。

第九条 各教学院部提交学生奖励汇总表时,须一并提交竞赛获奖文件、获奖证书及获奖公示网址链接。

第十条 凡未按学校要求办理申报审批手续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赛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19年12月27日进行修订,自修订发布后执行,学校原学生相关奖励办法废止。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技能竞赛项目公开表

根据学校《大学生成长之“锚”工程管理办法》和《“名学生”培育工程实施办法》,每个学生在校三年期间最少参加一次校级及以上专业技能比赛、创新创业创效大赛或学科竞赛,为此特将各二级学院、各部门负责组织的技能竞赛项目公布如下,请全体学生关注。

序号

比赛项目

赛项类别

报名组织(部门、二级学院)

选拔时间(学生报名)

报名对象(条件)

省赛时间

国赛时间

1

“互联网+”

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

一类

校企合作与就业处

5-6月(7-8月份校赛)

全体学生

8月下旬

11月份

2

黄炎培职业教育奖创业规划大赛

一类

6-7

(8月份校赛)

全体学生

9-11

11月份

3

长沙市大学生科技创新创业大赛

二类

7-8月份

全体学生

市赛10-11月份

4

“挑战杯”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竞赛

一类

校团委

每年3月

全体学生(良好的创新能力、应变能力、统筹协调能力)

3--5

6--7

5

“爱我国防”演讲比赛

一类

学生工作处

每年4-6月

全体学生(良好的演讲能力及国防知识)

7--8

9--10

6

湖南省“读者之星”演讲比赛

二类

图文信息中心

每年3月

全体学生(普通话标准;表达能力强、注重演讲技巧)

4

7

“信息素养”大赛

一类

每年6月

全体学生(计算机基础知识;计算机操作能力;了解图书信息检索原理,图书检索能力)

6

7

8

大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篮球、排球、田径、跆拳道、武术、健美啦啦操、羽毛球等)

一类

物流人文艺术学院体育部

每年3月、10月

全体学生(专项运动能力)

10—12月

3—7月

9

物联网应用技术赛项

一类

物流信息学院

每年9~10月

电子专业、物联网专业、计算机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5月

10

移动互联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计算机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11

融多媒体制作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计算机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12

微视频制作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计算机专业、物流信息技术、电子商务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13

电子商务技能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计算机专业、物流信息技术、电子商务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14

大数据赛项

一类

物流信息学院

每年9~10月

计算机专业、大数据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15

人工智能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人工智能专业、大数据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16

Web软件开发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计算机专业

每年12月

17

区块链应用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计算机专业

每年12月

18

传感网应用开发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电子专业、物联网专业、计算机专业

每年12月

19

会计技能赛项

一类

物流商学院

每年9~10月

会计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5-6月

20

业财税融合暨大数据管理会计应用能力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会计专业

每年12月

21

智能财税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会计专业

每年12月

22

税务技能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会计专业

每年12月

23

财管管理技能赛项

一类

物流商学院

每年9~10月

会计、物流金融管理专业

每年12月

24

市场营销技能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市场营销、商务管理、会计、物流金融管理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5-6月

25

互联网+企业经营管理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市场营销、商务管理、会计、物流金融管理专业

每年12月

26

商务数据分析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商务管理专业

每年12月

27

智慧零售运营与管理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商务管理专业

每年12月

28

关务技能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5-6月

29

互联网+国际贸易综合技能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5-6月

30

智慧物流作业方案设计与实施

一类

物流工程学院物流管理学院

每年9~10月

物流工程技术、冷链物流技术与管理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5-6月

31

电子产品设计及制作

一类

物流工程学院

每年9~10月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32

人工智能技术与应用

一类

每年9~10月

电子信息工程技术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33

新能源汽车技术与服务

一类

每年9~10月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34

汽车检测与维修

一类

每年9~10月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35

工业机器人技术应用

一类

每年9~10月

工业机器人技术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36

汽车智能技术测试与装调

一类

每年9~10月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37

焊接技术

一类

每年9~10月

汽车运用与维修技术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38

关务技能赛项

一类

物流人文艺术学院

每年9~10月

商务英语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39

互联网+国际贸易综合技能赛项

一类

每年9~10月

商务英语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40

英语口语技能大赛

一类

每年9~10月

商务英语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5-6月

41

导游服务

一类

每年9~10月

旅游类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5-6月

42

会展营销策划

一类

每年9~10月

会展策划与管理专业

每年12月

43

中餐主题宴会设计

一类

每年9~10月

酒店管理、空中乘务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5-6月

44

西餐宴会服务

一类

每年9~10月

酒店管理、空中乘务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5-6月

45

互联网+企业经营管理赛项

一类

物流管理学院

每年9~10月

物流管理、采购管理、快递运营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6月

46

智慧物流作业方案设计与实施

一类

每年9~10月

物流管理、采购管理、快递运营专业

每年12月

每年5-6月

47

湖南省高职高专信息素养大赛

一类

每年10-11月

物流管理、采购管理、快递运营专业

每年11月

48

全国供应链运营大赛

二类

每年1-3月

物流管理、采购管理、快递运营专业

每年4月

49

全国邮政职业教育快递技能大赛

二类

每年8月-10月

物流管理、采购管理、快递运营专业

每年11月

50

湖南省大学生现代物流设计竞赛

一类

每年7-8月

物流管理、采购管理、快递运营专业

每年12月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文化主题竞赛、评比活动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促进学校学生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生处、团委组织的各项文化主题竞赛活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在校期间获得学生处、团委组织的各项文化主题竞赛活动相应奖项的,拥有我校学生学籍的所有学生。

第三条 奖励内容

本办法中学生文化主题竞赛活动仅指在学校学生工作处、团委组织下进行的以文化、艺术为范畴的主题竞赛、评比活动,教学类、田径运动会类竞赛不在此列。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个人文化主题竞赛、评比奖励办法(如主题征文比赛、物院之星、摄影大赛等)

1、名次类奖励标准:

第一名300元+荣誉证书

第二名200元+荣誉证书

第三名100元+荣誉证书

优胜奖颁发荣誉证书

2、等级类奖励标准:

一等奖:200元/项+荣誉证书

二等奖:150元/项+荣誉证书

三等奖:100元/项+荣誉证书

优胜奖颁发荣誉证书

(二)团体文化主题竞赛、评比奖励办法(如五四表彰、元旦晚会等)

1、名次类奖励标准:

第一名500元+荣誉证书

第二名300元+荣誉证书

第三名200元+荣誉证书

2、等级类奖励标准:

一等奖:500元/项+荣誉证书

二等奖:300元/项+荣誉证书

三等奖:200元/项+荣誉证书

3、最佳组织奖奖励标准

500元/项+荣誉证书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文化主题竞赛评比奖励可参照本办法奖励标准。

第六条 所有奖项获奖情况需在全校公示,奖金由学校财务统一负责发放。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团委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分制管理办法

为深入推进学校教学综合改革,促进学生自主选择、自主学习、自主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在总结我校实施学分制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行学分制是深化教学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各二级学院(部)必须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确保学分制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三年学生。

第二章 学分计算

第三条 学分要求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分量和成效的单位。学生每修完一门课程并达到合格要求,即取得相应学分,毕业生的最低要求为120学分。

第四条 基本学习年限

学制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

(一)提前毕业

凡能按照主修专业课程计划的要求,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允许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2年。

(二)延期毕业

凡在3年基本学习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或因休学、副修而不能按期毕业的学生,允许延期完成学业,但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3年,最长学习年限不超过6年(含休学)。

(三)休学

学生获得学籍并取得第一学期规定的学分以后的学习期间,可以申请休学,但应遵守延期毕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学分计算

根据课程计划,按小时计算学时的课程原则上每16学时计1学分,按周计算学时的课程原则上每周1学分,具体学分设置由教务处和各二级学院(部)确定。学生修读一门课程后,必须完成该课程各个教学环节的要求,经考核合格后,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学分的最小单位为0.5。

第三章 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部)应分专业按《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制定学分制专业教学计划,经教务处审查,报学校教授委员会论证通过,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必修课分为公共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二种,其中专业必修课含专业基础课和专业核心课。全校学生公共基础必修课由学校统一设置。

(二)选修课

1、专业拓展课

按专业分方向模块设置,每个专业应设置两个或以上专业方向拓展模块(组),学生可根据志愿和专业方向选修。

2、公共基础选修课

主要指为了满足学生个性发展、扩大知识面、改善知识结构以及开展各种课外活动开设的选修课。报教务处审查批准后面向全校学生开课。

第八条 必修课和选修课按课程之间的内在关系在各学期科学、均衡地设置,任选课适当集中安排。

第四章 课程免修与学分置换

第九条 高层次学历教育课程学分可置换低层次学历教育必修课程学分

(一)学生在高层次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专业所修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学分相同,学生可申请免修该门必修课程,或替换相同不及格的必修课程。

(二)学生在高层次学校所修课程类别及课程内容(名称)与我校所修必修课程相同或相近,但学分不同时可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高层次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高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按我校课程的学分记载,高出部分不能抵消该生在其他课程所欠学分。

2、高层次学校的某门课程学分低于我校该课程学分时,如不足1学分(含1学分),按我校该课程的学分记载;如低于1学分以上,学生应参加我校相关课程的修读;

3、所修课程只有成绩没有学分时,按我校该课程的学分记载。

(三)经上述方法认定或置换的课程,其成绩按以下方式记载:

1、若高层次学校所修课程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相同,则直接记载。

2、若高层次学校所修课程成绩记载方式与我校不相同时,按我校成绩计算办法进行转换后记载:(即优秀:100—85、良好:84—75、及格:74—60、不及格:小于60分)

第十条 高层次学历教育课程学分(合格成绩)可置换选修课学分

学生在高层次学校所修课程学分(合格成绩)可申请替代选修课学分,成绩按及格记载。替代标准按1 门课程学分(合格成绩)置换1 个选修课学分。但每个学生用高层次学历教育课程冲抵选修课的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个学分。

第十一条 高级别证书学分可置换低级别证书学分

学生考取所修专业毕业资格规定的、层次更高的资格证书(包括国际证书),可申请替代该专业毕业资格规定的证书学分。若证书还含某门课程成绩的,则可申请该课程免修或置换该门课程成绩及学分。

第十二条 证书学分可置换选修课学分

学生除按规定要求获得纳入人才培养方案的证书以外,通过学校组织报考取得的其它专业技能或职业资格证书,可申请替代选修课学分,成绩按及格记载。替代标准按1 个证书置换1 个选修课学分。但每个学生用证书冲抵选修课的学分数最多不超过3个。

第十三条 课外综合实践活动置换选修课学分

学生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校级及以上的技能竞赛、科技活动、文体活动、等课外综合实践活动获得奖励和成果可申请替代选修课学分,成绩按及格记载。所获奖励和成果换积分的标准如下。

表1:奖励和成果换积分的标准

级别

内   容

积分

考核方式

考核单位

校级

相关科技活动、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活动等

1-4

一等奖4分、二等奖3分、三等奖2分,其他奖项1分

活动组织部门

市级

相关科技活动、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活动等

4-6

一等奖6分、二等奖5分、三等奖4分。

教务处

省级

相关科技活动、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活动等

6-8

一等奖8分、二等奖7分、三等奖6分。

教务处

国家级

相关科技活动、技能竞赛、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志愿活动等

8-10

一等奖10分、二等奖9分、三等奖8分。

教务处

注:1、其它未列项目比照上述考核方式执行。

  2、积分换学分按2:1的比例折算。

第十四条 学分置换办理程序

教务处不受理学生个人办理,由各二级学院统计办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学生到二级学院教务干事处领取“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选修课学分申请表”(见附件1);

(二)填写“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选修课学分申请表”并提供已取得的考试成绩单或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辅导员核实成绩(证书)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

(四)二级学院院长进一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交二级学院教务干事;

(五)二级学院教务干事汇总后交教务处处长审核;

(六)学校分管教学校领导审批;

(七)审批后的申请表由二级学院教务干事统一交教务处办理;

(八)教务处在网上公示免修课程学生名单。

学生通过本规定之外的途径所取得的成绩和证书,经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课程免修和学分置换办理时间

(一)课程免修办理时间为上学期办理下学期免修课程。

(二)学分置换办理时间为第五学期第10周之前。

第五章 课程重修

第十六条 必修课补考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非必修课不合格的,可重修,也可另选其他选修课程。重修对象包含以下几种情况:

(一)学期课程考核不合格,正常补考一次后成绩仍不合格者。

(二)未按规定办理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或考试作弊被取消课程成绩者。

(三)缺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学期规定学时的1/3,或作业、实验报告累计缺交达1/3,任课老师宣布取消课程考试资格者。

(四)不安排补考的部分考查科目考核不合格者。

(五)对课程考核成绩不满意,希望通过重修获得更理想的成绩者。

第十七条 重修分跟班重修、组班重修和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等形式。

(一)跟班重修指重修学生跟随下一年级有相同课程的班级听课。

(二)组班重修是指同一课程重修人数达到30人以上时,由课程归口二级学院开设重修班,重修班的教学时数按原课程教学计划学时的二分之一掌握,另外时间由任课老师安排学生自主学习;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形式是指如果下一年级无相同课程,或因与所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而无法随班的课程,可安排任课老师进行辅导,但不集中上课,由任课老师对学生下达学习任务,通过网络指导学生完成学习任务。

(三)专业核心课程原则上采取跟班重修;公共基础课程可以组班重修;其他课程可以选择在任课老师指导下的自修,重考核。

第十八条 对重修后课程仍不及格的,可随后续年级继续重修,但一门课程最多重修两次;学生在一学期内重修课程原则上不得超过三门;毕业时仍有不合格课程者,可在毕业后两年内继续重修。

第十九条 重修的报名时间一般为每个学期的第14周,具体时间以教务处的公告时间为准。重修学生本人通过网络在学校教务管理系统里进行申请。

第二十条 学生课程重修结束后,重修课程任课教师应对学生的重修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者方可参加考试。

第二十一条 跟班重修的课程随班参加考核。如果重修课程的考试与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考试相冲突时,应参加教学计划课程的考试,重修课程申请缓考。缓考须在开考前三天向教务处提交重修科目的缓考申请。

第二十二条 组班重修的课程,重修辅导结束后学校组织一次重修考试。重修考试与正常考试要求一致,不得降低标准。

第二十三条 任课教师指导下的自学重修,课程重修结束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参加重修考试。

第二十四条 重修课程成绩第一次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第二次及以上重修的课程成绩,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五条 学生重修需重复利用教育资源,重修学费的收费标准按《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标准》执行。重修须先缴费,后排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在2018级(及以后年级)学生中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免修课程、置换课程、替代选修课学分申请表

姓名

学号

所属二级学院

班级

专业

联系电话

申请项目

□课程免修         置换学分□

已取得的高层次课程名称、成绩

课程名称

成绩

学分

取得的途径(自考、函授、专升本、证书考试等)

申请免修(置换)的课程名称

已取得的

证书

证书名称

发证单位

申请置换课程名称

辅导员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二级学院院长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校领导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此表一式两份,二级学院一份、教务处一份存档。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选修课管理办法

全校性选修课作为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生开阔视野,完善知识结构,培养综合素质的途径,也是实行学分制和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人才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加强选修课的建设,规范选修课教学,提高选修课教学质量。现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课程设置规定

第一条 选修课的设置应与学校培养目标相一致,符合高职教育的层次,重在启发思维、拓宽知识面、提高素质、加强修养。

第二条 选修课分为专业拓展课和公共基础选修课。专业拓展课应以本专业教学计划以外相关专业技能为主,包括:本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和加深,体现本专业要求和特色的课程;与本专业相近的专业课程;本专业新理念、新方法、新技术、新流程的介绍等课程。公共基础选修课是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选修课,发挥其开阔学生知识视野、扩大知识面的作用,主要包括文学、艺术、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信息技术、教育技能等领域。

第三条 本着打通专业、拓宽基础、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的原则,要求所开设的选修课:在知识层面,有利于学生拓宽视野;有利于不同专业的交叉渗透;有利于学生了解最基本的知识领域、基本的原理和概念;在能力层面,有利于培养和增强学生的获取知识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审美判断能力、心理承受能力、适应能力、自我评价能力;有利于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有利于增强学生爱国主义情感、增强历史责任感。

第二章 课程任教资格

第四条 任课教师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

第五条 任课教师有独立讲授至少一门课程的经历。

第六条 任课教师开设的选修课内容应与任课教师从事的专业或教研领域相同或相近。

第七条 任课教师所开课程的教学文件齐备(课程简介、比较完善的课程教学设计、完成课程展示、任课教师自行选择、编印的教材及教学资料)。

第八条 开设全校选修课的教师,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第三章 选修课学分及学时安排

第九条 每门选修课一学期内一般讲授16—32学时,16学时为1学分,一门选修课最高不超过2学分。

第四章 选修课开设程序

第十条 申报全校选修课的教师,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申报材料报教务处。教务处审核同意并报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审批后,公布学校选修课课程名称、教师姓名,教师将任教课程在网上进行展示,供学生选择。具体流程是:教师申报——所在部门推荐——教务处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公布选修课名称、任课教师——教师进行课程展示——学生选课。

第五章 日常管理及考核

第十一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所选课程的全部教学活动(上课、作业、实验、设计、上机等),无故缺课超过课程计划课时的1/3者,取消参加该课程考核的资格,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作重修处理。

第十二条 因选修课来自各二级学院学生,管理比较复杂,因此要求任课教师严格进行教学管理,认真做好教学过程的纪律考勤,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教学秩序管理,并不定期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所有选修课程都必须进行课程考核,考核方式既可以是考试、考查,也可以采取写小论文、课程设计等方式进行。课程考核成绩采取四级记分制(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考核成绩及格即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四条 对考核成绩不合格者,不进行补考,学生可在下一学期申请重修或重新选课,重修课程要缴纳重修费。

第六章 学生选课办法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共选修课的选课对象为我校在校高职学生。毕业生第六学期因要进行毕业实习,不参加选课,教务处在规定时间内公布选修课信息(包括任课教师、课程展示、开课课表、开设课程等)。学生在专业教师的指导下,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并结合自己学习的实际情况通过网上自由选课;

第十六条 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3门选修课程。

第十七条 教师挂牌上课,学生可选课选教师。凡选修人数不足50人的课程暂缓开出,选报该课程的学生可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八条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随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变动者,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教务处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并通知任课教师。

第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未修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数的,不予毕业。

第七章 教学管理与课酬计算

第二十条 全校性选修课的教学管理与课酬计算等相关事宜与学校《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管理办法》中的必修课同等对待。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凡与本办法有冲突或不符者,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毕业设计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毕业设计的过程管理,使毕业设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毕业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工作是高职学生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进行设计、实验、科研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同时,毕业设计的质量也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高职学生的毕业设计要充分体现其职业性和岗位性,要与所学专业及岗位需求紧密结合,可以采取岗前实践和毕业综合训练等形式,由学校教师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指导,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选题、确定训练内容和任务要求。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左右。对高职学生要加强毕业设计的规范管理,加强过程监控,严格考核,采取评阅、答辩、实际操作等形式,检查和验收毕业设计成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毕业设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规范运行。毕业设计的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

(一)确定题目,拟定毕业设计进度计划,填写任务书;

(二)在教师指导下开展实习实验(训)、收集资料、完成毕业设计;

(三)指导教师审阅学生毕业设计;

(四)教研室组织毕业设计答辩,评定成绩;

(五)各专业对学生毕业实践环节进行书面总结、材料存档等。

第四条 高职毕业设计工作,三年制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毕业设计工作的动员、选题、指导教师确定、任务书下达应在第五期第十周前完成。毕业设计的撰写应与毕业顶岗实习环节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并公布毕业设计选题,应在往年的基础上有所更新。毕业设计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专业培养方向,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要求,尽可能选择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的实际题目,并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做到大小适中、难易适度。

第六条 选题原则上要求一人一题。在学生报名的基础上经各二级学院平衡确定每个学生的题目和指导教师。学生确定题目后,不得随意更改。若有改变题目内容的,必须经过指导老师批准,向二级学院毕业设计领导小组报备。合作完成的实验,实验数据和结果可共享,但毕业设计的书面材料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雷同。有些专业毕业设计是完成“毕业作品”等非文字材料的,应附上相应的文字材料说明。

第七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包括选题的意义和背景、主要内容与预期目标、毕业设计进度计划等,任务书经指导教师、教研室主任以及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撰写设计。

第八条 毕业设计的字数一般要在5000字以上。要求内容明确、论证严密、数据正确、结论合理、层次清楚、文字通顺、图纸清晰,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毕业设计说明书与图纸,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设计规范要求。

第九条 毕业设计的成绩按4级计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所有学生毕业设计必须进行答辩。学校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由3~5人组成的答辩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毕业设计逐个答辩。答辩成绩作为学生最终成绩。各专业学生毕业设计总体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

第十条 毕业设计不能免修,成绩为“不及格”的学生需进行重修,原则上由同一位老师担任毕业设计指导老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毕业设计档案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学生的毕业设计要保存三年以上,并把毕业设计的电子文档汇总制成光盘保存。优秀毕业设计要长期保存。

第三章 指导教师资格与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资格

(一)学校要组织一批学术水平较高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鼓励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担任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与指导的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5。

(二)提倡聘请校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相关管理干部参与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但一般应由本校教师负主要责任。

(三)指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二级学院负责资格审查,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教师应积极指导学生掌握进行毕业设计的基本方法,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及独立工作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二)指导并审查学生拟定的毕业设计任务书,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进度,及时指导学生解决理论上的难点和实践中的技术性问题。

(三)重视学生文献检索和文献分析等基本功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指导学生规范地撰写毕业设计。

(四)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毕业设计的质量,如实评价学生表现。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的评语要明确、具体,避免千篇一律,写出的评语不少于100字。

(五)认真评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课题内容,同时提出全面修改意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必须参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在毕业设计的实践教学环节期间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根据指导老师的建议或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定毕业设计的题目,确定设计目标、设计思路、设计时间进度以及表现形式,填写任务书。

(二)按进度计划开展毕业设计工作,收集整理相关毕业设计资料,开展实验、实习实训或调研活动,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和实习实训记录。

(三)按时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毕业设计应学习、参阅有关参考文献和期刊论文,并有一定量的引文。

(四)做好准备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毕业设计答辩。

(五)根据答辩结果对毕业设计进行修订,并上传至指定网址。

第十五条 学生在进行毕业设计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应该努力学习、科学求实、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勤于实践、真实诚信、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应该独立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任务,毕业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五章 毕业设计基本结构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的基本结构

(一)前置部分:包括封面、摘要、关键词和目录页等;摘要一般在100-200字左右,关键词3-5个。

(二)主体部分:包括引言或绪言、正文、结论、致谢和参考文献等。

(三)附录部分:设计图纸、实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简介,计算机程序等。

第六章 质量监控与保障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工作,要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负责进行管理。要建立校、院两级毕业设计质量监控体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从选题、教师指导、评阅、答辩以及对学生的基本要求等各个环节制订出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实施质量监控。

第十八条 学校要注重发挥学校教授委员会和各级督导人员的作用,对毕业设计全过程进行监控。着重做好选题、教师指导、答辩三个阶段的检查工作,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毕业设计环节的学风建设,积极倡导科学、求实、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切实纠正毕业设计脱离实际的倾向,坚决杜绝毕业设计中出现的抄袭、买卖和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对高职学生毕业设计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奖惩办法。

(一)担任毕业设计指导工作的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计划开展指导工作。对于严重影响毕业设计指导工作或失职的指导教师,按《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湘物院教[2018]3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二)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期间,凡一直未与指导老师联系者,该生毕业设计成绩不合格。

(三)凡在毕业设计实践或撰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直接使用他人相关内容的学生,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该生毕业设计成绩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学生实习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一)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三)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须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三条 学生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统筹指导与监督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各二级学院需要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审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实习方案。

(二)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指定指导教师,并对相关辅导员、指导教师进行专题培训。

(二)按要求组织开展针对学生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和指导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故。

(四)组织实习的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五)整理、归档和上报有关实习材料。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具体操作按照《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习开始前,各二级学院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由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二级学院应当与实习单位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 6 个月。支持鼓励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遵循“无协议不实习”的原则。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二级学院,未满 18 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学校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六条 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实习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由实习单位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或周志和月总结,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由学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须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须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二十六条 教师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按1课时/生计算。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就业困难毕业生帮扶实施办法

为做好我校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帮助就业困难毕业生顺利就业,根据上级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就业困难毕业生的认定

就业困难毕业生是指因家庭贫困(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建立档立卡贫困家庭、其他特困人员以及获得国家助学货款人员)、身体残疾等原因导致就业困难的毕业生。

第二条 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的组织

学校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校企合作与就业处统筹、协调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学校其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开展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

各二级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各就业干事(学生干事)、毕业班辅导员和有关教师具体组织和落实本班级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

第三条 就业困难毕业生的信息管理

(一)就业困难毕业生信息收集工作针对大三学生进行,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10月份统一进行。各二级学院就业分管领导、就业干事(学生干事)、毕业班辅导员要树立良好的服务意识,主动了解毕业生就业意向和个人及家庭基本情况,做好调查摸底工作,充分掌握毕业生的思想动态、就业意向和具体困难,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档案和帮扶台账,于第三学年第一学期10月底前报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备案。在就业困难毕业生求职的整个过程中,各毕业生班级要密切跟踪他们的就业进展情况,并及时将他们的就业信息汇总到校企合作与就业处。

(二)毕业生向二级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帮扶申请,由二级学院就业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同意后建档。

(三)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登记造册,建立就业困难毕业生档案,对他们进行重点跟踪、重点指导、重点服务、重点培训和重点推荐。

第四条 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经济帮扶措施

(一)除了通过正常的奖、勤、助、贷等资助方式外,学校设立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专项资金,从毕业生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主要用于补助就业困难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交通费、简历制作费、招聘会门票费、通讯费、培训费、体检费等。

(二)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就业困难毕业生适当给予经济资助。对于求职期间因家庭或学生个人发生意外导致严重经济困难的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突发性困难补助。

(三)学校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和安排就业困难毕业生参加毕业实习、见习。

(四)就业困难毕业生申请就业经济资助,由本人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校企合作与就业处审核、批准。

(五)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提出的创业方案得到切实可行的认证后,学校创业孵化基地优先接纳其创业申请和帮助获得政策优惠,并适当提供创业经费支持。

第五条 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指导帮扶措施

(一)学校就业指导教研室要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就业指导,通过就业指导课程、讲座以及其他形式,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提高他们的求职技巧,引导他们积极面向基层和中小企业就业。

(二)建立就业帮扶责任制,开展“一对一”就业帮扶活动。一方面,加强对学业和专业技能培训的指导,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和考取资格证书;另一方面,向他们提供简历制作辅导、模拟面试训练、政策咨询等服务,提高他们的求职能力,多管齐下,促成其就业。

(三)学校在举办各种提升就业能力的活动中要优先考虑就业困难毕业生,帮助他们激发潜能,提升就业竞争力。

(四)采取灵活多样的就业推荐形式,予以优先推荐。及时便捷、有针对性地向就业困难毕业生提供各种就业信息,主动与招聘单位联系,予以重点推荐,密切跟踪他们求职面试结果,校企合作与就业处要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及时提供帮助。

(五)创业意识和能力培训。积极鼓励、引导困难毕业生参加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培训以及大学生创业大赛等各种活动,提高困难毕业生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启发他们开阔视野,拓宽就业渠道。

(六)政策帮扶。积极帮助困难毕业生利用国家及省市有关优惠政策, 为其提供政策引导,主动帮助困难毕业生联系各地人事社保、残联等部门落实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等专项帮扶计划。对离校后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要主动关心,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衔接工作,使他们离校后能享受到国家和地方的有关优惠政策。

(七)心理辅导。毕业班辅导员要加强对就业困难毕业生的思想引导和人文关怀,注意把握他们的思想动态和心理状态,观察他们思想和心理上可能产生的不良苗头,疏导他们因就业困难而引发的焦虑和悲观情绪。

第六条 其它

(一)本实施办法由校企合作与就业处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相关规定自本管理办法颁布执行之日起废止。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毕业管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分制管理办法》和学风建设要求,对学生无故欠缴学费、无故旷课达到相应学时、无视学风警示未修满规定学分等严重违反校纪的“混学”行为进行治理,构建校风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规范毕业证书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无故欠缴学费的学生,学校可采取不予注册学籍或取消上课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各二级学院要将含学生基本信息的学生名单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办审核。学生基本信息应包含学生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专业、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和籍贯等。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办应建立新生数据库并做好新生网上学籍审核工作,并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每年10月底在教育部学信网做好新生注册工作,同时应在10月做好在校生学年注册工作(在校生学籍异动手续需要在9月份办理完毕)。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按照国家教育部监制要求统一订购与制作毕业证书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生毕业需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核表》见附件1、《毕业生学业成绩审核表》见附件2),审核合格后发放毕业证书。符合毕业的条件是:

(一)学信网上注册学籍;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三年制高职学生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五年制高职学生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6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逾期者不予毕业,不再发放毕业证书;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在总学分中,公共基础课程学分不低于25%,综合素质拓展类选修课学分不低于10%);

(四)毕业前结合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知识的认识和体验,提交1件与本专业相关的毕业设计作品,成绩评定合格以上;

(五)通过体育达标、心理健康测试,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合格。

第六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办进行学信网学历注册及证书制作,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进行统一编制,报学校统一加盖印章和钢印。

第七条 毕业证书的发放

(一)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发放,即学生在学校电子离校系统办理完毕业手续后按照《毕业证书发放表》(见附件4)签字确认领取毕业证书;

(二)受毕业证书发放场地限制,学生工作处可在与二级学院办理《毕业证书交接单》(见附件3)后统一移交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毕业证书发放表》统一发放或组织各毕业班辅导员分别发放给学生。发放毕业证书的时间原则上在6月中旬;

(三)如由各二级学院发放毕业证书,则在规定发放的时间结束三日后应将未发放的毕业证书(证书内芯、外壳)《毕业证书交接单》,连同《毕业证书发放表》一并交回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办;

(四)学生须凭居民身份证在《毕业证书发放表》上核对信息并签字确认后领取毕业证书;

(五)毕业证书原则上须由学生本人领取,特殊原因确需委托其他人代领的,须在代领时出具《毕业证书代领委托书》(见附件5),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委托人所属班级辅导员和发放人员确认后领取毕业证书。

第八条 每学年结束,学生通过补考后仍有5门及以上

必修课成绩不合格的予以留级,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学业完成后如符合毕业条件再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校允许延期完成学业的时间内达到毕业条件时填写《毕业证书申请表》(见附件6),经审核合格后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条 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若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学籍漏注册、未按时参加电子摄像而无法办理毕业证书的情形,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在办理毕业证书过程中,因辅导员联系不到学生本人,出现毕业证书无法办理的情况,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申请退学的学生,或因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9级及以后的学生; 

(二)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

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民办普通高等学校和独立学院(以下简称“高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校学生是指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下简称“高校学生”)。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

(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

(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第五条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二章 标准及年限

第六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

第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

第八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退役复学后应完成的国家规定的修业年限的剩余期限,即为学费减免的年限;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专升本、本硕连读、中职高职连读、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完成本科、硕士、高职和第二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专升本、本硕连读学制在校生,在专科或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实际学习时间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本科或硕士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以本科已学习时间或硕士已学习时间计算,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其以前专科学习时间或本科学习时间不计入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中职高职连读学生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高职阶段实际学习时间计算。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高校学生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二)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一份留存,一份返还学生。

(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四)学生将《申请表》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条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对于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按照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并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对于入学前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由学校根据学生签字的还款计划,一次性向银行偿还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或由学校将代偿资金汇入学生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账户,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向银行偿还;学校或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银行开具的偿还贷款票据交寄学生本人或其家长,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还应同时将偿还贷款票据复印件寄送学生就读高校。偿还全部贷款后如有剩余资金,汇至学生指定的地址或账户。

第十一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学生,到学校报到后向学校提出学费减免申请,填写并提交《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和退出现役证书复印件。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

第十二条 资助资金不足以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与经办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偿还剩余部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三条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往届毕业生,如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全部代偿资金。

第四章 资金拨付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以下简称中央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方所属高校(以下简称地方高校)国家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各省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地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办法。中央财政于每年5月底前,对各省份上一年度实际所需资助经费进行清算,并以上一年度实际支出金额为基数提前下达各省份当年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中央有关部门、各省级财政和教育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所属高校。各有关高校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支付资助经费,确保国家资助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地方高校应将本年度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的经费使用等情况,报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省(区、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和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因本人思想原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学校取消其受助资格,并不得申请学费减免。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在接收退兵后及时将被退回学生的姓名、就读高校、退兵原因等情况逐级上报至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并按照学生原就读高校的隶属关系,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被部队退回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如学生返回其原户籍所在地,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如学生返回其原就读高校,已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由学生原就读高校会同退役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收回。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十日内,逐级汇总上缴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回资金按规定作为下一年度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经费。

第二十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出现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其他原因非正常退役学生的资助资格认定,由学校所在地省(区、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第二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高校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要求,对应征入伍高校学生的入伍资格、资助资格等进行认真审核,不得弄虚作假。对符合要求的高校应征入伍学生,学校应及时办理资助手续。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9年4月20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35号)和2011年10月19日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印发的《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在校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退役复学后学费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11]510号)同时废止。

2014年3月29日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服务指南

一、心理中心简介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成立于2006年,现有专职心理咨询师三人,另有兼职心理咨询师十余人。心理中心设在图书馆一楼(医务室隔壁),另在主教学楼三楼(306教室隔壁)设有一个咨询室。心理中心设有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两个)、心里测评室、宣泄室、团体辅导室等共六个功能室,并有先进的心理咨询辅助设备,心理中心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身心健康教育活动,以帮助大学生提升心理素质,认识自我,完善自我,以获得全面、和谐而健康的发展。

二、心理中心专职咨询师简介

唐志红:女,中心主任,副教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湘雅医院应用心理学硕士。熟练掌握心理疾病的诊断标准,擅长学业发展、情绪障碍、人际关系、恋爱等方面问题的咨询。办公地点:图书馆一楼阳光小屋心理咨询室;

王琦:女,讲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各种心理问题的咨询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尤其擅长人际关系、情绪情感等心理问题的咨询;

柏海玲:女,讲师,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对各种心理问题的咨询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尤其擅长学业发展、人际关系等心理问题的咨询。

三、心理中心服务项目

1、教学服务:心理中心负责《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和教学服务。该门课程是必修课,面向大一全体新生分上下两个学期开设;

2、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服务:举办心理专题讲座,策划和组织如“5.25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月”、“双十心理精神卫生教育宣传周”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主题宣传教育活动,编写身心健康宣传资料,开展朋辈心理辅导员和心理爱好者业务培训等;

3、心理咨询服务:个别咨询、团体咨询、网络咨询、电话咨询、微信公众号等;

4、心理测试服务:新生心理普查、职业指导测试、个性测试、情绪情感测试、心理疾病测试。

四、心理咨询服务对象与范围

1、服务对象:免费为全体在校学生提供各项心理咨询服务;

2、咨询范围:新生适应、学业指导、生涯规划与发展、潜力开发、压力与情绪管理、人际关系、恋爱与性、求职就业与创业等;

3、服务承诺:保密、尊重、真诚、热情、助人自助;

4、服务地址:图书馆一楼,教学楼三楼(306教室隔壁);

5、服务电话:0731--84085142

微信公众号:物院心灵之约(wuyuanxinlingzhiyue)

6、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下午4:30,晚上和周末安排朋辈辅导员值班,接受预约。

五、哪些大学生需要心理咨询

1、生活中遇到重大选择而犹豫不决者;

2、学习压力大而不能自行调节者;

3、难以适应新环境者;

4、受挫而无法振作者;

5、社交受挫或社交困难者;情感受挫者;

6、恋爱与性问题困惑者;

7、亲子关系紧张者;

8、有身体疾病而压力大者;

9、睡眠障碍者;

10、受抑郁、焦虑等负面情绪困扰者;

11、有心理疾病既往史者;

12、正在接受心理疾病药物治疗者;

13、其他自认为需要咨询服务者。

六、心理咨询的作用

1、倾诉心声:倾诉是人的一种需要,朋友、同学、老师、亲人都可以成为倾听心声的人,但也有不方便、不适宜或不想说的时候,而与自己没有亲缘、利害关系的心理咨询师,能耐心地倾听你的诉说,并用专业的视角和方法与你一道分析问题,协助你排忧解难,获得心理成长;

2、辨明问题:人的心理问题有各种类型和表现,许多并非心理疾病,心理咨询师与你一起去分析说面临问题的实质,发现问题的根源,同时还可以帮助你及时鉴别心理障碍与精神疾病,有助于来访者得到最及时的治疗;

3、商榷对策:当一个人处于困惑旋涡之中,在精神压力的重负下,思路常常变得狭隘或被堵塞,容易迷失方向,而咨询师作为专业的、客观的旁观者,头脑冷静,思路开阔而清晰,能为你提供合理化的参考建议,帮你打开思路,快速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4、平息情绪:咨询师通过给你提供宣泄压抑情绪的机会和方法,帮你辨明自己问题的性质并磋商解决问题的对策,使你紧绷的情绪得到缓解,心态也随之得到平衡,从而缓解或解决负面情绪;

5、促进成长:学校心理咨询属于发展性咨询,目的是助人成长。即不仅要帮助你处理好当前面临的困惑,更要通过处理当前问题来提高你的认知水平,提高你的自信,发展和完善你的人格,使你成为更好的自己。

大学生防范电信诈骗须知

筑牢防线  全民反诈

电信网络诈骗是指通过电话、短信或网络方式,编造虚假信息,设置骗局,对受害人实施远程、非接触式诈骗,诱骗受害人给骗子汇款的犯罪行为。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愈演愈烈,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长沙市反电诈中心分析整理了以下五种高发类案,请您严加防范。

一、虚假投资平合诈骗

骗子将受害人拉进微信或QQ群。群里的“专家”“导师”以推荐股票和投资理财产品的方式诱导受害人登录虚假交易平台、下载投资APP充值转账, 群里其他“网友”会晒虚假盈利截图。而所谓“专家”“导师”和群里的“网友”都是犯罪嫌疑人扮演的。这些投资理财平台和APP是骗子自行搭建的,可以在后台修改数据。骗子通过账面数据制造盈利假象,实际上根本无法正常提现。

不要加入未经核实的投资理财群,不要轻信“专家”“导师”,更不要在来历不明的网络平台或APP上投资。

二、兼职刷单诈骗

骗子通过招聘平台、社交软件等渠道发布兼职信息,以开网店需要快速提升信誉为由,招募人员进行网络兼职刷单。骗子承诺在交易后立即返还购物费用并额外提成,并以“零投入”“无风险”“日清日结”等诱骗受害人。刷第一单时,骗子会小额返款让受害人尝到甜头,当受害人大额刷单交易后,骗子就会以各种理由拒不返款并将其拉黑。

刷单本是违法行为,网上发布的兼职刷单信息都涉嫌电信网络诈骗。

三、网络贷款诈骗

骗子通过网络或短信发布办理贷款、代办信用卡等虚假信息,并附带“无抵押”“零门槛”等诱导性语句,吸引受害人的关注。骗子冒充银行客服人员或者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以缴纳保证金、税款等为由,要求受害人转账汇款,或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户和密码等信息,从而实施诈骗。

任何在未放款前就要求先行缴纳费用的网贷行为都涉嫌诈骗。

四、冒充购物客服退款诈骗

骗子通过非法途径购买到受害人的购物信息,冒充电商平台客服人员,声称其网购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或者冒充快递公司客服,称快递丢失,将对受害人进行退款和赔付。后发送虚假退赔网站链接或二维码,要求受害人填写银行卡号、验证码等信息,对受害人的银行卡实施盗刷。

网购请认准官方客服。切莫随意点击陌生链接,扫描陌生二维码填写个人相关信息和验证码。

五、网络交友诱导投资赌博诈骗

骗子虚构单身高富帅等身份,通过社交软件搭讪受害人,花言巧语,迅速建立网恋关系。然后虚构某赌博或投资网站存在系统漏洞可保证盈利,诱导受害人参与,让其小额获利。骗取信任后,诱导受害人投入大额资金,再以多种理由拒绝提现,使受害人血本无归。此类“网站”“平台”都是由骗子搭建、操控的。

凡推荐投资、赌博并保证稳赚不赔的,都是诈骗!网络赌博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不要以身犯险!

防炸要点“五个五”

一、“五不信”

1、未经核实不相信;

2、积分中奖不相信;

3、高额回报不相信;

4、退税返利不相信;

5、免费领取不相信。

二、“五不露”

1、不透露身份证号码;

2、不透露姓名住址;

3、不透露银行卡号;

4、不透露各种密码;

5、不透露手机验证码。

四、“五不做”

1、陌生电话不回拨;

2、陌生链接不点击;

3、陌生微信不添加;

4、陌生平台不投资;

5、网络刷单不参与。

三、“五不转”

1、不向陌生账户转账;

2、不向“安全账户”转账;

3、不向有风险提示的账户转账;

4、不向未经核实的网站、APP、二维码转账;

5、不向要求先行缴纳保证金、手续费、税费等的网贷公司转账。

五、“五慎接”:

1、慎接95开头且超过五位数的电话;

2、慎接400开头的电话;

3、慎接00或者“+”开头的电话;

4、慎接没有来电显示的电话;

5、慎接被手机软件标记为诈骗、骚扰的电话。

长沙公安郑重提醒: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银行卡、微信或QQ账号、支付二维码、对公账户等行为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诈骗罪,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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