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的有关规定,根据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分制管理办法》和学风建设要求,对学生无故欠缴学费、无故旷课达到相应学时、无视学风警示未修满规定学分等严重违反校纪的“混学”行为进行治理,构建校风学风建设的长效机制,规范毕业证书管理,特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条 对无故欠缴学费的学生,学校可采取不予注册学籍或取消上课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各二级学院要将含学生基本信息的学生名单提交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办审核。学生基本信息应包含学生姓名、性别、民族、政治面貌、专业、班级、学号、身份证号和籍贯等。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办应建立新生数据库并做好新生网上学籍审核工作,并按照省教育厅规定每年10月底在教育部学信网做好新生注册工作,同时应在10月做好在校生学年注册工作(在校生学籍异动手续需要在9月份办理完毕)。
第四条 学生工作处按照国家教育部监制要求统一订购与制作毕业证书并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学生毕业需进行毕业资格审核(《毕业生资格审核表》见附件1、《毕业生学业成绩审核表》见附件2),审核合格后发放毕业证书。符合毕业的条件是:
(一)学信网上注册学籍;
(二)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三年制高职学生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4年,最长修业年限为6年;五年制高职学生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超过6年,最长修业年限为8年),逾期者不予毕业,不再发放毕业证书;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学习并取得相应学分(在总学分中,公共基础课程学分不低于25%,综合素质拓展类选修课学分不低于10%);
(四)毕业前结合专业理论和专业技能知识的认识和体验,提交1件与本专业相关的毕业设计作品,成绩评定合格以上;
(五)通过体育达标、心理健康测试,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合格。
第六条 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办进行学信网学历注册及证书制作,并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进行统一编制,报学校统一加盖印章和钢印。
第七条 毕业证书的发放
(一)由学生工作处统一组织发放,即学生在学校电子离校系统办理完毕业手续后按照《毕业证书发放表》(见附件4)签字确认领取毕业证书;
(二)受毕业证书发放场地限制,学生工作处可在与二级学院办理《毕业证书交接单》(见附件3)后统一移交给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毕业证书发放表》统一发放或组织各毕业班辅导员分别发放给学生。发放毕业证书的时间原则上在6月中旬;
(三)如由各二级学院发放毕业证书,则在规定发放的时间结束三日后应将未发放的毕业证书(证书内芯、外壳)《毕业证书交接单》,连同《毕业证书发放表》一并交回学生工作处学籍管理办;
(四)学生须凭居民身份证在《毕业证书发放表》上核对信息并签字确认后领取毕业证书;
(五)毕业证书原则上须由学生本人领取,特殊原因确需委托其他人代领的,须在代领时出具《毕业证书代领委托书》(见附件5),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经委托人所属班级辅导员和发放人员确认后领取毕业证书。
第八条 每学年结束,学生通过补考后仍有5门及以上
必修课成绩不合格的予以留级,编入同专业下一年级班级学习,学业完成后如符合毕业条件再发放毕业证书。
第九条 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在学校允许延期完成学业的时间内达到毕业条件时填写《毕业证书申请表》(见附件6),经审核合格后发放毕业证书。
第十条 毕业证书只颁发一次,本人须妥善保存,若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
(一)由于学生个人原因造成学籍漏注册、未按时参加电子摄像而无法办理毕业证书的情形,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二)在办理毕业证书过程中,因辅导员联系不到学生本人,出现毕业证书无法办理的情况,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
(三)未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申请退学的学生,或因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予办理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适用于2019级及以后的学生;
(二)本实施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