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职成〔2016〕3号)文件精神,规范和加强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更好服务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生实习,是指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要求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行到企(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实习单位)进行专业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等形式。
(一)认识实习是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
(二)跟岗实习是指不具有独立操作能力、不能完全适应实习岗位要求的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的相应岗位,在专业人员指导下部分参与实际辅助工作的活动。
(三)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
第二条 学生实习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增强学生综合能力的基本环节,是教育教学的核心部分,须科学组织、依法实施,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职业能力形成规律,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将职业精神养成教育贯穿学生实习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高度融合,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创业能力。
第二章 实习组织
第三条 学生实习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教学的校领导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教务处负责统筹指导与监督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学校其他部门协同做好有关工作。各二级学院需要将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条 教务处工作职责
(一)审批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实习方案。
(二)负责实习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总结和交流。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实习领导小组,负责学生实习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安排指定指导教师,并对相关辅导员、指导教师进行专题培训。
(二)按要求组织开展针对学生实习前的专题培训,帮助学生明确实习目的、任务、方法和考核办法等,加强实习纪律和安全教育,杜绝各种意外事故的发生。
(三)检查和指导实习的进展情况,处理各种突发事故。
(四)组织实习的考核,评定实习成绩。
(五)整理、归档和上报有关实习材料。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当选择合法经营、管理规范、实习设备完备、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实习单位,具体操作按照《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实习开始前,各二级学院须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与实习单位共同制订实习计划,明确实习目标、实习任务、必要的实习准备、考核标准等;开展培训,使学生了解各实习阶段的学习目标、任务和考核标准。
由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分别选派经验丰富、业务素质好、责任心强、安全防范意识高的实习指导教师和专门人员全程指导、共同管理学生实习。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或相近。
第八条 学生经本人申请,经二级学院、学校同意,可以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对自行选择顶岗实习单位的学生,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要安排实习指导教师跟踪了解实习情况。
认识实习、跟岗实习由二级学院统一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九条 二级学院应当与实习单位合理确定顶岗实习学生占实习单位在岗人数的比例,顶岗实习学生的人数不超过实习单位在岗职工总数的10%,在具体岗位顶岗实习的学生人数不高于同类岗位在岗职工总人数的 20%。
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干预正常安排和实施实习计划,不得强制安排学生到指定单位实习。
第十条 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 6 个月。支持鼓励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合作探索工学交替、多学期、分段式等多种形式的实践性教学改革。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一条 遵循“无协议不实习”的原则。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前,二级学院、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应签订三方协议,协议文本由当事方各执一份。未按规定签订实习协议的,不得安排学生实习。
第十二条 实习协议应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协议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实习协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方基本信息;
(二)实习的时间、地点、内容、要求与条件保障;
(三)实习期间的食宿和休假安排;
(四)实习期间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职业病危害防护条件;
(五)责任保险与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对不属于保险赔付范围或者超出保险赔付额度部分的约定责任;
(六)实习考核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顶岗实习的实习协议内容还应当包括实习报酬及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 未满 18 周岁的学生参加跟岗实习、顶岗实习,应取得学生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学生自行选择实习单位的顶岗实习,学生应在实习前将实习协议提交所在二级学院,未满 18 周岁学生还需要提交监护人签字的知情同意书。
第十四条 要依法保障实习学生的基本权利,并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安排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
(二)安排未满 16 周岁的学生跟岗实习、顶岗实习;
(三)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四)安排实习的女学生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特殊规定》中禁忌从事的劳动;
(五)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六)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
第十五条 除相关专业和实习岗位有特殊要求,并报学校备案的实习安排外,学生跟岗和顶岗实习期间,实习单位应遵守国家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并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安全风险的实习;
(二)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
(三)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
第十六条 顶岗实习学生实习报酬,原则上不低于实习单位相同岗位试用期工资标准的80%,并按照实习协议约定,由实习单位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支付给学生。
第十七条 不得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不得扣押学生的居民身份证,不得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
第十八条 实习学生应遵守实习要求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及实习协议,爱护实习单位设施设备,完成规定的实习任务,撰写实习日志或周志和月总结,并在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报告。
第十九条 二级学院安排的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指定的专人应负责学生实习期间的业务指导和日常巡视工作,定期检查并向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报告学生实习情况,及时处理实习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二级学院组织学生到外地实习,应当安排学生统一住宿;具备条件的实习单位应为实习学生提供统一住宿。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要建立实习学生住宿制度和请销假制度。学生申请在统一安排的宿舍以外住宿的,须经学生监护人签字同意,由二级学院备案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组织学生实习的二级学院,由学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事故的,应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四章 实习考核
第二十二条 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根据学生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岗位职责要求制订具体考核方式和标准,实施考核工作。
第二十三条 跟岗实习和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记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二级学院须会同实习单位对违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以及实习协议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学生违规情节严重的,经双方研究后,由学校给予纪律处分;给实习单位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须组织做好学生实习情况的立卷归档工作。实习材料包括:(1)实习协议;(2)实习计划;(3)学生实习报告;(4)学生实习考核结果;(5)实习日志;(6)实习检查记录等;(7)实习总结。
第二十六条 教师指导学生顶岗实习按1课时/生计算。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二十七条 确立安全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有关规定,教务处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实习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会同实习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防护知识、岗位操作规程教育和培训并进行考核。未经教育培训和未通过考核的学生不得参加实习。
第二十九条 建立学生实习强制保险制度。各二级学院和实习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习学生投保实习责任保险。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