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学生毕业设计的过程管理,使毕业设计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毕业设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毕业设计工作是高职学生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高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独立进行设计、实验、科研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实践教学环节。同时,毕业设计的质量也是衡量学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高职学生的毕业设计要充分体现其职业性和岗位性,要与所学专业及岗位需求紧密结合,可以采取岗前实践和毕业综合训练等形式,由学校教师与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指导,结合企业的生产实际选题、确定训练内容和任务要求。时间一般为两个月左右。对高职学生要加强毕业设计的规范管理,加强过程监控,严格考核,采取评阅、答辩、实际操作等形式,检查和验收毕业设计成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毕业设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规范运行。毕业设计的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
(一)确定题目,拟定毕业设计进度计划,填写任务书;
(二)在教师指导下开展实习实验(训)、收集资料、完成毕业设计;
(三)指导教师审阅学生毕业设计;
(四)教研室组织毕业设计答辩,评定成绩;
(五)各专业对学生毕业实践环节进行书面总结、材料存档等。
第四条 高职毕业设计工作,三年制一般安排在第五学期。毕业设计工作的动员、选题、指导教师确定、任务书下达应在第五期第十周前完成。毕业设计的撰写应与毕业顶岗实习环节有机结合,统筹安排。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并公布毕业设计选题,应在往年的基础上有所更新。毕业设计选题要符合专业培养目标、体现专业培养方向,满足培养应用型人才目标的要求,尽可能选择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科技开发等发展需要紧密结合的实际题目,并充分考虑主客观条件,做到大小适中、难易适度。
第六条 选题原则上要求一人一题。在学生报名的基础上经各二级学院平衡确定每个学生的题目和指导教师。学生确定题目后,不得随意更改。若有改变题目内容的,必须经过指导老师批准,向二级学院毕业设计领导小组报备。合作完成的实验,实验数据和结果可共享,但毕业设计的书面材料必须独立完成,不得抄袭或雷同。有些专业毕业设计是完成“毕业作品”等非文字材料的,应附上相应的文字材料说明。
第七条 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完成任务书。任务书的内容包括选题的意义和背景、主要内容与预期目标、毕业设计进度计划等,任务书经指导教师、教研室主任以及二级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开始撰写设计。
第八条 毕业设计的字数一般要在5000字以上。要求内容明确、论证严密、数据正确、结论合理、层次清楚、文字通顺、图纸清晰,有独立的观点和见解。毕业设计说明书与图纸,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设计规范要求。
第九条 毕业设计的成绩按4级计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所有学生毕业设计必须进行答辩。学校各二级学院应成立答辩委员会,下设若干个由3~5人组成的答辩小组按照规定程序对学生毕业设计逐个答辩。答辩成绩作为学生最终成绩。各专业学生毕业设计总体成绩一般应呈正态分布。
第十条 毕业设计不能免修,成绩为“不及格”的学生需进行重修,原则上由同一位老师担任毕业设计指导老师。
第十一条 各二级学院要建立毕业设计档案管理制度,专人负责保管。学生的毕业设计要保存三年以上,并把毕业设计的电子文档汇总制成光盘保存。优秀毕业设计要长期保存。
第三章 指导教师资格与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指导教师的资格
(一)学校要组织一批学术水平较高且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硕士学位,鼓励具有高级职称教师担任毕业设计指导教师。指导教师与指导的学生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15。
(二)提倡聘请校外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科研人员、相关管理干部参与毕业设计的指导工作,但一般应由本校教师负主要责任。
(三)指导教师由教研室安排,二级学院负责资格审查,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的主要职责
(一)指导教师应积极指导学生掌握进行毕业设计的基本方法,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的培养,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以及独立工作能力、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二)指导并审查学生拟定的毕业设计任务书,定期检查学生的工作进度和质量;与学生保持密切联系,了解进度,及时指导学生解决理论上的难点和实践中的技术性问题。
(三)重视学生文献检索和文献分析等基本功的训练,帮助学生掌握基本的科研方法,指导学生规范地撰写毕业设计。
(四)根据学生的工作态度、工作能力以及毕业设计的质量,如实评价学生表现。指导教师对学生毕业设计的评语要明确、具体,避免千篇一律,写出的评语不少于100字。
(五)认真评阅学生的毕业设计课题内容,同时提出全面修改意见,指导学生做好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四条 学生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必须参加毕业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学生在毕业设计的实践教学环节期间必须完成以下任务:
(一)根据指导老师的建议或者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拟定毕业设计的题目,确定设计目标、设计思路、设计时间进度以及表现形式,填写任务书。
(二)按进度计划开展毕业设计工作,收集整理相关毕业设计资料,开展实验、实习实训或调研活动,实事求是地做好实验和实习实训记录。
(三)按时完成毕业设计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完成毕业设计应学习、参阅有关参考文献和期刊论文,并有一定量的引文。
(四)做好准备并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毕业设计答辩。
(五)根据答辩结果对毕业设计进行修订,并上传至指定网址。
第十五条 学生在进行毕业设计的实践教学环节中,应该努力学习、科学求实、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勤于实践、真实诚信、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应该独立完成规定的毕业设计任务,毕业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
第五章 毕业设计基本结构
第十六条 毕业设计的基本结构
(一)前置部分:包括封面、摘要、关键词和目录页等;摘要一般在100-200字左右,关键词3-5个。
(二)主体部分:包括引言或绪言、正文、结论、致谢和参考文献等。
(三)附录部分:设计图纸、实验所用仪器、设备性能简介,计算机程序等。
第六章 质量监控与保障
第十七条 毕业设计工作,要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由教务处统一负责进行管理。要建立校、院两级毕业设计质量监控体系,制订相应的规章制度,从选题、教师指导、评阅、答辩以及对学生的基本要求等各个环节制订出明确的规范和标准,实施质量监控。
第十八条 学校要注重发挥学校教授委员会和各级督导人员的作用,对毕业设计全过程进行监控。着重做好选题、教师指导、答辩三个阶段的检查工作,并提交检查情况报告或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毕业设计环节的学风建设,积极倡导科学、求实、创新、团结协作的优良学风,切实纠正毕业设计脱离实际的倾向,坚决杜绝毕业设计中出现的抄袭、买卖和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
第七章 奖惩办法
第二十条 对高职学生毕业设计管理工作,实施必要的奖惩办法。
(一)担任毕业设计指导工作的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按计划开展指导工作。对于严重影响毕业设计指导工作或失职的指导教师,按《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湘物院教[2018]3号)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二)学生进行毕业设计期间,凡一直未与指导老师联系者,该生毕业设计成绩不合格。
(三)凡在毕业设计实践或撰写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直接使用他人相关内容的学生,应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该生毕业设计成绩不合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