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点首页  学生活动  思政教育  学籍管理  心理咨询  宿舍管理  学生资助  学生组织 
学生处
详细内容
当前位置: 站点首页>>重要文件>>正文
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
2021-09-24 13:36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学生工作处、计财处负责人及各二级学院书记(或副书记)。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学生资助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各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干事、辅导员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初级审核工作。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干部等为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开展民主评议工作。

第三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的原则;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设三个档次,即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第六条 学生本人或二级学院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且无其它经济收入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第七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成员因患疾病需支付医疗费用在1.5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

(二)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

(三)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财产损失1.5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

(四)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五)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二)孤残学生、烈士子女;

(三)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四)学生家庭所在地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学生家庭受到重大影响的;

(五)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父母患重大疾病支付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的;

(六)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家庭因突发事件造成财产损失达3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参与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原则上需符合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遵守学校各项制度规定,道德品质良好;

(2)学习努力,成绩合格;

(3)生活俭朴,不抽烟、酗酒、赌博;

(4)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勤工助学活动及院校各项活动。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二)购买高档电脑的;

(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五)无正当理由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六)不愿参加或不能认真完成学院为其安排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其它社会公益事业者;

(七)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9月份进行。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负责地完成各自认定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生资助中心、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全面、认真落实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

第十三条 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中心发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通知。各二级学院以班级为单位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

第十四条 各班级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评定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汇总后,由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级审核。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审核时应着重考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作为重点资助对象。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将审核结果(名单及资助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充分征求全校学生的意见。认定结束后统一汇总报学生资助中心。

第十七条 学生资助中心负责收集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见附件2)、《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表报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学生资助中心要将所有资料统一建档,并按上级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各二级学院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个人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事项,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十九条 学生资助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应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生工作处每学年要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家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建立诚信档案。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随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既不能隐而不报,又不能夸大虚报。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对其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docx已下载
关闭窗口


学工部信息
 工作职责 
 工作人员 
 规章制度 
 勤工助学 
 奖助学金 
 日常管理 
助学贷款
学生工作处组织参加2020年省...
2020年湖南省国家开发银行开...
关于配合做好2017年生源地信...
版权所有: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  网站备案:湘ICP备05008287号  湘教QS3-200505-000119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远大二路泉塘  邮编:410131  
电话:0731-84073065  传真:0731-84073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