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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规定
2021-09-24 16:01 学生工作处  审核人:   (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正常的校园秩序,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章程》《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处理规定。

第二条 本处理规定适用于本校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各类学生。

第三条 本处理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如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等)不服,向学校提出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依照本规定履行学生申诉处理职责。

第六条 申诉委由学校领导、党政办、纪检监察与审计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招生办、保卫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校法律顾问组成,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担任。申诉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校教育阳光服务中心。申诉委及其办公室有权要求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程序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委委员与申诉人、被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申诉学生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申诉委委员的回避由申诉委主任委员决定。

第八条 申诉委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学生申诉处理会议,不得由他人代理

第九条 申诉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学生申诉;

(二)阅读文件和资料,向相关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及其工作人员调查取证;

(三)审查处分或处理决定,作出复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

(四)配合省教育厅的复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委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校做出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具体内容、理由及要求;

(三)申诉人的签名和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一条 申诉委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结论的,可以延长15日。

(一)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内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三)申诉委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申诉委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委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如因不可抗力因素,确实不能在申诉时限内提出,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申诉委核查属实的,可视为申诉时限内提出。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委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委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四条 申诉委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委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五条 申诉委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直接告知申诉人并抄送相关部门;

(二)需要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学校或学校相关部门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申诉委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学生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学生本人。

第十七条 学生对申诉委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委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诉,以省教育厅的复查决定为准。省教育厅维持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的,处理处分从学校的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 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委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九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处理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处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湖南现代物流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湘物院学〔2018〕14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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